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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在拆违中的运用研讨会在京顺利召开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7-06-07   咨询热线:400-155-0888
  
      2017年6月2日,由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办的“《行政强制法》在拆违中的运用研讨会”在京顺利召开。此次研讨会主要围绕征收拆迁的主体条件、客体要求、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结合违章建筑的概念和认定标准,并通过数位资深律师多年办案经验,深入探讨了立法方面的缺陷及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本次研讨会得到法制晚报、法律与生活、法制日报、央视今日说法、中国网、腾讯网等三十多家媒体的广泛关注
 
  本次会议针对近期发生的案件展开讨论:2017年4月初,潍坊市政府向韩春生下达拆迁通知,韩春生对拆迁决定表示支持,并希望和相关政府部门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但相关政府部门一直没有作出回应。4月24日,相关政府部门以消防为由对韩春生1万多平方米的建筑作出行政处罚,并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5月5号,政府张贴出了强制拆除公告。韩春生聘请律师进行维权后,相关政府部门5月8号作出了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但就在第二天凌晨,韩春生1万多平米的建筑却被强制拆除。
 
  对于此事,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发表了观点:
 
  一、征收行为要符合法律程序的要求。
 
  律师表示,2011年出台的《国有土地征补条例》,俗称590号令,明确规定征收方必须持具体的资格要求才能实施征收拆迁的行为,比如前期应该取得规划、立项,要有资金安排,要做当地整个征收范围内的社会稳定风险的评估等等,取得完善的法律依据之后,才能进入征收拆迁的实施阶段实行行为,才能取得征收决定,真正施展征收决定的行为。后期的征收行为更应该按照法律程序来进行。
 
  二、要严格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依据法律要正确。
 
  《行政强制法》的施行时间是2012年1月1号,违章建筑认定的基本法律《城乡规划法》是在2008年1月1号,当事人的行为不能由后生效的法律来约束,只需要符合行为时法律即可。2008年以前,在规划管理方面只有《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只有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土地上建设房屋需要取得规划方面的审批文件。
 
  但是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大量的案例是以2008年生效的《城乡规划法》来认定2008年之前在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设行为违法。这样的法律适用违反了法不朔及既往的基本法律适用原则。
 
  与会律师认为,判断一个建筑是否是违章建筑,不能一刀切,还要仔细考虑建筑物的历史渊源。
 
  三、从立法方面阐述了违法建设立法缺陷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律师提出,现在法律对于违章建筑认定标准模糊,对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标准没有详细规定,这都导致征收拆迁适用法律混乱。
 
  目前司法实践中认定违法建设都是以《城乡规划法》相关条文要求的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唯一的认定标准。但是实际上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不能涵盖现实中出现的各种情况,这一简单的标准很容易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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