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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加工厂诉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7-09-28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案情简介】
 
  安徽省某机械厂从事铸铁金属件制造和金属制品加工制造,但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厂在生产过程中有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产生,但该厂除对固体废物进行简单的堆放收集外,对其他污染未做任何处理,也未建设相关的环境保护设施。某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区环保局)经现场检查、调查取证、集体讨论等程序于2012年8月5日对该厂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限期补办决定书,责令该机械厂停止生产、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同时罚款五万元。该厂对此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经区人民政府复议后决定维持上述两个决定。该厂仍不服,遂以区环保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上述两个决定。
 
  【北京吴少博律所评析】
 
  本文中,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结合上述案例着重介绍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重要性,并对“未批先建”中的具体对象进行解读。希望本文可以警示广大企业主一旦从事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的企业生产时,务必及时向相关环保部门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避免造成“未批先建”的严重后果。
 
  1、从事机械加工生产是否应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
 
  本案中,原告某机械厂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自2012年4月起从事机械加工生产直至被区环保局查处,事实清楚。因原告从事机械加工项目,并由此产生废水、固体废物及噪声等污染物,可见原告从事的是产生环境污染的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机械厂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为“机械加工”。国家环境保护部2008年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明确将机械加工类纳入到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范围内。因此某机械厂在投产前,理应先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原告负有申报义务,而未向环保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建设机械加工项目并投入生产,区环保局基于举报在立案查处上诉人污染环境过程中,发现该厂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了法定程序后,依法作出责令其限期补办环评手续的决定,并无不妥。某机械厂在加工生产过程中,确实存在排放污染的现象,且并未配套建设环保设施,对周边环境已造成一定影响,故被上诉人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处以罚款,于法有据。本案中,涉案企业在未取得任何环评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居民区内从事金属加工制造。而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排放的污染物又对周边居民的生活、学习造成一定影响。因此,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应当予以支持。
 
  2、“未批先建”中建设的对象具体有哪些?
 
  结合上述分析,我们发现该案中某机械厂从事机械加工生产,并由此产生废水、固体废物及噪声等污染物,且未办理相应环评手续,属于典型的“未批先建”的情形。在此,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结合上述案例分析,向广大企业主解读一下“未批先建”中建设的对象具体有哪些?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中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报批、未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处罚。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可知,环境影响评价,是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因此“未批先建”中的建设对象是“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是指,按一个总体设计组织施工,建成后具有完整的系统,可以独立地形成生产能力或者使用价值的建设工程。一般以一个企业或独立工程作为一个建设项目。凡属于一个总体设计中的主体工程和相应的附属配套工程、综合利用工程、环境保护工程、供水供电工程以及水库的干渠配套工程等,都统作为一个建设项目。因此,建设项目是一个整体,属于一个总体设计的相关各个工程,都统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综上所述,本案中,涉案企业机械加工厂作为从事机械加工的个体工商户,其对于可能产生的污染问题进行相应的环保工程建设及排污配套设置建设,均属于一个总体设计的相关工程,属于建设项目的一部分。根据《环境评价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报批、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则均构成“未批先建”。上述案例就属于此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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