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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征收拆迁关停维权复议还是诉讼,还是二者都要?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7-11-20   咨询热线:400-155-0888
中小企业在遇到征收拆迁关停的时候,如果要启动行政纠纷的法律程序进行维权,可以选择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这两种法律程序。具体到这两种程序有什么异同,企业主应该如何抉择,有没有相应的规律或者说实务实践当中的标准,来判断是提起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就是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今天要讲的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实务当中是有区别的,行政复议是前置程序,行政诉讼是复议之后对复议结果不满的当事人可以采取的措施,同样我们国家《行政诉讼法》也规定了,可以不经过复议程序直接提起诉讼。
第二,存在例外的情况,也就是说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这个前置的情况。我们国家《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也有明确的规定,比如面对这种确定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林、草原、荒地、滩涂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你认为这个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下你在进行这个法律程序救济的时候,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之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就叫行政复议前置。
需要注意的是,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确定过程中的行政行为也不是全部都要先进行行政复议,也是存在例外的情况,比如针对这种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的所引起的这种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是不需要先进行行政复议前置的。这就是我们国家《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前置的例外情况。
第二个,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审理的具体内容是有所区别的,复议既审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审查其合理性,但是行政诉讼只审查合法性,这个在我们国家《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上都有明确规定。
我们先把这么几个前置的问题先讲清楚,然后我们来看在面临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时候,我们到底应该遵循哪些规律,来选择适当的维权手段。我们知道,行政复议是向他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说他的上一级主管单位比如工商局,县工商局的行政命令,复议就要向市工商局提出,也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来进行行政复议。那么在行政复议对象的选取上,我们认为尽量选取他的上级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因为什么呢?这之间有一个管理和被管理的权限问题,如果直接向他上级的行政派出机关也就是说上级的行政职能机关去申请复议,比如县工商局的决定到市工商局去复议,二者之间是一种指导性的法律关系,往往不带有管理的色彩,双方形成的这种制约的权力性的特点就往往不凸显,不明确,所以我们在实务当中只要接到了职能部门给的这种具体行政行为,我们的复议都是向他的上级人民政府来申请复议。如果接到是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那么选择就只有一个,就是向这级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这个是没有选择的。
很多当事人跟吴少博律师事务所说,这个复议用现在通俗话讲就是“父亲管儿子”,他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来管理他,那么这里面可能难免会带有一定的偏袒,或者说可能会带有一定的不公正性。这是有可能的,大家也可以理解这个问题,特别是本身这个行政命令、任务就是上级交给这个部门实施的,然后你把这个行为又提到人民政府来复议,本身这个政策就是他定的,现在你又提到他那里,那么最终这个命令被改变的可能性就小。
因此诉讼往往体现出来的就是公平性,可能会更高一些。因为法院是第三方,行政诉讼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一种审查的行为,所以行政诉讼所体现出来的结果,往往受到人为等各个方面的干扰是比较小的,行政诉讼所体现的公平性公平度就比较高。
所以从公平性的角度来说,发起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当事人自己可以多加思量。
除此之外,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还从另外几个方面来为大家阐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各自在不同情况下的优劣势,以便大家更好的选择维权方式。
第一个,如果你是为了拉满程序这根弦,或者说为了拖延时间,那么首先必须要先进行行政复议。只有进行满的行政复议,再进行行政诉讼,你这个这条时效或者说这条时间你才能拉到最长。你比如讲面临的这个违章建筑的认定,我们从来都是希望的先复议后诉讼,因为我们国家的《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了在复议和起诉结束之后,才能行使强制性的权利,只要一天程序没走完,拆迁方就不能对你企业采取强制手段,你就有更多的时间跟拆迁方来打拉锯战,来谈判,所以说如果要最长时间的去拉满这根弦,那么你的选择必然是先复议后诉讼。
第二个,如果说企业存在的是合法性存疑,但是合理性充足的,我们建议也是先复议后诉讼,因为我们刚才已经讲过了,就是复议审查,既审查合理性也审查合法性,如果你认为合法性是存疑的,比如你是经过招商引资,或者经过各方的手续文件,但是是不完备的、不准确的、不全面的,但是你的企业有充足的合理性,我们刚才讲到了,你是招商引资来建厂的,是有政府的允诺行为在里面,是政府鼓励的,政策积极倡导的,这种存在是具有合理性的。所以由于行政复议既审查合法性又审查合理性,我们就更赞成你先提复议,先进行合理性审查,因为一旦提了诉讼,就不能再回去再提复议了,复议是前置的,可以先提复议再提诉讼,也可以直接诉讼,但是无法给二者的顺序倒回来,先诉讼再复议。
第三,如果合法性把握很大,应该跳过复议直接起诉,这样的话对司法的干扰程度非常低。没有复议,就没有复议过程中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直接跳到诉讼,前提是企业在这个问题上合法性把握非常的大,认为企业自己合法的主体、合法的程序各个方面是没有问题的,那么就可以直接跳过复议去诉讼。
第四,法院的公平性确实比较高,但是协调性差一些。因为什么呢,行政诉讼是司法机关来协调行政机关,他比行政机关“父亲管儿子”这种协调的力度是差的多的。我们在实务当中碰到的都是这种,行政复议完了以后,确实给我们的感觉是行政复议协调性、调度性确实强一点,因为他本身就有一种管理和被管理的职责在里面。但是法院去协调这种事情的话,往往只是就一个具体的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断,存在的协调力是比较小的。
第五,其他各方面的因素,也要综合的考量。考量各方面的因素对本次事件的影响,比如拆迁方下达的是一个征收拆迁的命令,这样的话你会影响到征收拆迁进度等等各个方面,可能对上级人民政府的政绩都是有影响的,这样的话就应该先提起行政复议,这种情况的行政复议,上级人民政府调解的力度会非常的大。所以说在这个实务当中也要看各方面的因素对企业和拆迁方存在的推导力,或者说触动的能力,触动能力强的这一个机关,要先运用起来,而在实务当中,往往就是上级管理下级的这种推动力更强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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