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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招商引资企业遭遇强制拆除 “宠儿”为何变“弃儿”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01-04   咨询热线:400-155-0888
【导读】     
政府为了发展当地经济,往往会提出税收、土地等方面的各种优惠政策。通过这些政策来吸引外商投资建厂,此举成就了一批企业,也发展了当地的经济。但随着政府政策的不断更新推出,很多企业都因诸如违建、环保等原因被叫停,最后导致经营不善直至破产倒闭。其中产生的纠纷也是层出不穷。那么对于招商引资企业这个特殊的群体,当他们被认定为违章建筑时又该如何维权呢?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就通过本所承办案件来告诉您:当招商引资企业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该如何维权?
 
【案例简介】
2004年河北省某市为响应该省政府号召的“改变城市环境,建设全省四星级公共厕所”规划项目,在全市内开展针对市区四星级公厕建设工程的招标大会。项目启动后根据各种指标的筛选。2007年,该市规划局认定当地的某建筑有限公司中标,同年的4月份该市卫生处与该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约定该建筑公司拥有该市区内四星级公厕的建设权,同时拥有其40年的经营使用权,40年后该公厕的所有权利无偿规国家所有。因是政府规划的工程,政府在政策方面一路扶持。2007年的五月,该建筑公司因公司经营不善,无法完成该市区内建筑工程的规划,遂将该项目转给了张某。07年底,张某按要求完成所有建设项目,并在周围开展其他经营项目。直至2017年该市发布促进旅游环境整治方案,以张某无相关产权证明为由,将张某建设项目划定为违章建筑,于17年中旬被当地街道办拆除了房屋的主体结构。
 
【律师分析】
上述案件中,张某建设的项目是出于政府当年规划城市的招商引资行为。而张某的建设项目被强制拆除也是很多招商企业主所面临的情况,那么是不是被政府认定违章建筑后,企业主就真的没办法维权了?
其实要解决招商引资的企业主的维权问题,我们必须认识到政府的心态为什么会由初期的扶持到后期的强制拆除。首先,在当前工业用地减量化的大背景下,以拆违代替拆迁,或者以低额奖励代替腾退拆迁补偿,以拆除违章建筑作为辅助手段,进行低成本拆迁,这些方法在实践中常常出现,很多地方政府这么做的目的就是以最简单、最直接、最低补偿的方法达到拆迁的目的。
其次,招商引资战略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政府研究和制定的利用外资战略决策中包括如何合理运用外资本身,提高外资效益,实现利用外资的循环以及经济协调发展。这些政策都是具有时代印记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地区不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将招商引资作为发展本地经济、加快社会发展的根本途径和重要手段。随着时代的发展,部分招商引资企业只符合了当时的发展策略,但与政府目前发展方向不一致。这样就导致了政府对企业由扶持到强制拆除心态的转变。
根据国务院日前颁布的《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总体要求中明确要求各级政府要坚持守信践诺,要建立健全守信践诺机制,准确记录并客观评价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对职权范围内行政事项以及行政服务质量承诺、期限承诺和保障承诺的履行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在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市场交易领域应诚实守信,严格履行各项约定义务,为全社会作出表率。具体到本案中当地政府的这种行为无疑也是严重违反《行政许可法》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
 
【律师支招】
1、对于招商引资企业未取得相关建筑许可是否可以认定为违章建筑?其认定主体的谁?
首先,违章建筑的认定有着严格的法律程序,须有权的行政部门经法定程序认定后才能确认为违章建筑,拆迁和拆除违章是两套完全不同的法律程序,拆迁方是没有资格直接认定违章的。其次,如果从规划许可的角度认定违章建筑,应当由规划部门对是否属于违章建筑进行认定,经法定程序后,城管部门或综合执法部门才可以对违章建筑作出责令拆除的行政处罚,未经规划部门认定,城管部门或者综合执法部门是无权直接认定。司法实践中,城管部门或综合执法部门往往都不经过认定违章建筑环节,而直接进入责令拆除的执法环节,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此外,我们还要注意一点,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的规定,对违章建筑的行政处罚包括限期责令改正并处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罚款这三种方式。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应该按照其违法的程度,处罚的比重也应不同,所以即便是认定为违章,也并非必然面临被无偿拆迁。案例中政府对张某房屋违章建筑的认定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在17年中旬遭遇的强制拆除更是违反上述法定拆除程序,实施拆除的街道办事处更是根本不具备执法的资格,其执法程序也是违法的。此外还需要说明的一点就是,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引起强制拆除的原因多为以下几种情况:(1)拆迁方按条例规定仲裁强制拆除(2)房东要求企业腾退房屋(3)企业无相关审批,责令限期拆除(4)以合法经营企业的经营范围不符等原因要求强制腾退。企业主一定要仔细分辨自身企业事实原委,明确合法的执法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2、那么招商引资企业遭遇强制拆除的维权方式有哪些?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拆除。”那么招商引资企业在接到拆除通知后,或者已经遭遇非法强制拆除的,我们可以从以下两点进行维权。
首先,当事人对具体的行政行为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可通过正当诉讼权利去质疑违章建筑认定、违章建筑拆除执法所存在的违法之处。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之规定,复议和诉讼期间内,执法机关是不能强制执行的,这就为我们后期的谈判、整理应对方案争取了宝贵的时间。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拆迁方会不顾及法律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强制拆除。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3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一旦遭遇强制拆除作为企业来说,如何来保存证据就显得至关重要,我们一定要在强制拆除过程中留下清晰的时间,地点,人物的清晰视频影像资料,对能证明拆迁人员身份的工号,执法车辆牌照都要留存清晰的影像资料。一定要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勿暴力抵抗。
 
【总结】
招商引资企业的拆迁腾退问题之所以难办,可总结为以下两点:
首先,政府在招商引资中存在诚信问题。在招商引资项目面临强制拆除时,投资方基于对当地政府的信任而产生的信赖利益本应当得到保护,但是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通过各种方式压低补偿甚至不给补偿,其中通过认定违章建筑就是最为常用的一种手法。招商引资企业想要获得补偿就只有通过和拆迁方进行谈判,而拆迁方很容易抓住企业主不懂法或者企业主聘请的当地律师不敢和政府作对的两个软肋,从而压低补偿或者不给补偿。
其次,因为拆迁方心里很清楚,其行为从一开始就是非法的。但是又不敢明目张胆的进行拆除。只能在当事人警觉性低的时候,进行偷拆、强制拆除;因此拆迁方会用各种手段阻止企业留存证据,而证据的关键性又不言而喻。因此在实践中很多企业主,在遭遇强制拆除后因提不出有力的证据而得不到补偿也就见怪不怪了。
基于这两点,北京吴少博律事务所主任律师吴少博想提醒各位企业主:一定要铭记自己的合法地位,在正确的时机提起诉讼,在合适的时机出示证据,在理想的时机下进行谈判,这些时机的把握将决定最后补偿的数额,专业的指导,补偿方案的针对性制订都是不可或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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