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网站,企业拆迁关停专业维权律师团!

24小时咨询电话 400-155-0888
关键词:
您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环保关停 >
律所简介更多>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多年来专注于企业征收,厂房拆迁,环保关停禁养等维权的法律实践工作,代理了上千件企业维权案件,其中包括大型房...

律师介绍更多>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方文
    方文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法学专业...[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孙睿钒
    孙睿钒 主办律师

    学习经历: 法学硕士,拥有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戴儒雅
    戴儒雅 主办律师

    学历: 法学本科 自我评价: 专业、极致 代表案例: 1.天津市...[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银辉
    张银辉 主办律师

    张银辉律师曾在某全球顶级托管银行国内子公司任职,后从事...[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邢鑫一
    邢鑫一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杨贺元
    杨贺元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擅长知识产权诉讼、行政诉讼等业务,法学理论功...[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胥汝涛
    胥汝涛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广西民族大学,硕士学历,擅长民商事诉讼、行政...[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范志强
    范志强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范志强,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吴少博律师...[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苍旻
    刘苍旻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擅长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等诉讼业务。曾任职于...[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冰
    张冰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具有多年法律工作经历、良好的执业能力及执业素...[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肖爱国
    肖爱国 主办律师

    ...[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耿霞
    耿霞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现任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主要研究领...[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静
    李静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具备多年的征地拆迁领域行政诉讼业务经验,踏实...[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郗华晓
    郗华晓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郗华晓,律师、税务师、注册会计师,2016年研究生...[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崔振东
    崔振东 主办律师

    崔振东律师,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多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经验...[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明诚
    陈明诚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从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征地拆迁、买卖合同纠纷等...[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月争
    张月争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严谨、负责、执行力强,法学功底深厚,较强的条...[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洪涛
    吴洪涛 主办律师

    吴洪涛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610314321,主要办理各类涉及企业和...[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卓然
    黄卓然 主办律师

    个人简历: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办理民事、行政...[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帆
    张帆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山东科技大学,擅长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详情]

来所线路更多>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地址

24小时在线预约
无需等待,直接连线

点击咨询

只有一种情况可以拆除关闭养殖场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08-10   咨询热线:400-155-0888

在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案件里,存在很多地方乡镇政府乃至村委会借口当事人企业或者养殖场存在环境污染问题,要求当事人关闭关停,甚至限期拆除。对此,吴少博律师指出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是没有环境执法权的,其下达的关停关闭通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是一种明目张胆的越权行为,视法律威严于无物。

我们国家从2012年4月1号开始实施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对养殖场的关停关闭有着明确的规定。但是在此之前我们要先界定下这个条例是处于什么样的法律位阶?《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是由国务院进行公布实施的,国务院所公布实施的在法律上讲就是行政法规,是要高于环保部所拟定的部门规章的,也就是说《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法律位阶层次要比这个高。所以在《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颁布执行的过程中只需要遵从《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以及相关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等这一类的基本性法律,这就是《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在法律地位上的位阶层次。

虽然看起来这个条例的效力和地位都是在众多法律之下,但在实际中其法律位阶已经很高了,在实务当中,要进行养殖场的关停关闭拆除,所参照的除了《环境保护法》之外,就是本部条例。

那么我们为什么说只有一种情况可以拆除关闭养殖场,因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到第四十二条,就是规定养殖企业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统观这个部分中的内容,只有第三十七条有用明确的语言阐述,涉及关闭关停的内容。条例中关于养殖场关停关闭是怎么说的呢,第三十七条:在禁止建设养殖小区的范围之内进行了养殖场建设,县级人民政府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首先要责令停止这个违法行为的实施,如果拒不停止的,处2万到10万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拆除或关闭。 看一看出,这是一个法律的递进过程,首先第一步是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如果你拒不停止,那么才能报县级以上政府来进行拆除,也就是说这个不是一脉相承的或者说不是一下子就可以进行拆除。

那么我所讲的只有一种情况可以直接拆除,是哪一种情况呢?就是这些内容的下半部分,是这么讲的: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进行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可以责令你停止违法建设,处10万到50万元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责令拆除关闭。

我们可以看一看条例当中第三十七条的这个规定,只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建设了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的,才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到50万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拆除和关闭,也就是说从直接上讲只有这么一种情况。

总结起来说,本条例第十一条当中规定了三个区,你的养殖场只有在这三个区之内才能被划到禁养区范围之内,这三个区是怎么明确规定的,第一,科研区,或者说居民生活区;第二,自然风景保护区或者保护区的缓冲区;第三,饮用水源地。这三个区是禁止有养殖场存在的,那么落实到第三十七条,只讲到了直接拆除的就是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这是一个加强的条款。必须好像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进行拆除,只有这种情况是直接可以拆除,其他都是不允许直接拆除的。三十七条的上半部分也只是说明了在禁养区范围之内进行了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建设,责令你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拒不改正的,这个时候才能罚你3到10万元,并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拆除或关闭。

所以纵观整个条例,出现拆除和关闭这种词的,只有第三十七条当中有相关的叙述。所以说吴少博律师事务所要告诉各位的是,只有你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之内有养殖场养殖小区,才可能直接被拆除被关闭,或者说在禁养区范围之内但是你存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之后你拒不改正才有可能对你的养殖场进行关闭。

说到禁养区,首先禁养区是个大范围的,我们刚才说了这三种区域都是禁养区,所以细化到了水源地保护区,这是直接可以禁养,报经批准以后进行拆除的条件。这是个逻辑的具体关系,希望各位理清楚。

有很多当事人在咨询吴少博律师的时候都会问,当地人民政府给我下达了拆除关停通知书,我应该怎么做。在这里告诉大家,畜禽养殖条例当中,所规定的只有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这三个机关才有权利作出相应的责令改正通知、处罚甚至拆除关闭。作出决定的机关,如果是县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那么最后的批准权机关绝对不可能是乡镇人民政府,也就是说我们要告诉大家一个结论,如果是因为环保的原因要进行关停关闭拆除,那么乡镇人民政府是没有相应职权的,没有这个权力。之所以没有这个权力的原因我们刚才也跟大家解释过了,在整个的法律当中,在整个的条例法规当中,出现的只有三个机关,一个是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第二个就是县级人民政府,第三个就是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这几个政府以及相关的部门都不是乡镇人民政府,所以说乡镇人民政府是没有权力因环保的问题来给你的养殖场关闭关停拆除的。

广大的养殖企业主如果收到关停关闭、限期拆除通知书,不要慌张,也不要直接就依决定拆除了,仔细审查下发通知书的行政主体是否具有这个职权,下达的命令是不是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是否是按照法定的程序来进行的,如果想保全自己的养殖场和其他合法权益,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

因各地企业的类型、面临的情况以及面临的困境,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155-0888 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拆迁征收环保关停的问题。

您的企业能获得多少补偿? 填写表单律师帮您分析下

您的企业是否面临拆迁征收,环保关停问题?是否给予合理的补偿?补偿价值是如何进行评估?是否达到预期,补偿低于市场价值,我们该怎么办?面临QC,行政处罚,我们该如何应对?被一刀切强制关停,是否感到束手无策,如果您有类似困难,请给我们留言。

请输入您的名字!
请输入您的电话!

免费咨询电话:400-155-0888

15年企业维权 代理企业上千家 出版书籍九套 企业维权讲座500余期 企业拆迁/关停案例1100余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