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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时适用法律错误的解决方法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03-05   咨询热线:400-155-0888
【导读】
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认定违建的时候,要根据情况的不同来选择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执法依据。比如,违法建筑物若是在城乡规划区域内,要以《城乡规划法》为依据来作出违建认定和相应的行政处罚。如果行政机关没有选择正确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则可能构成程序上的违法,当事人可以对此行政行为提起复议、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本文将通过一起实务中的案例,向各位具体阐明此类情况的处理办法。
【案情简介】
刘先生是沈阳市于洪区于洪乡姚家村村民。
2012年10月—11月间,刘先生在自家承包的菜田上建设彩钢房。
2013年3月13日,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于洪分局作出《责令停止土地(矿产)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你户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于洪街道姚家村耕地建房,其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第43条、44条规定,现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10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
2013年5月7日,沈阳市于洪区于洪街道办事处、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于洪分局、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洪分局共同作出《限期拆除告知书》,告知刘先生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违反《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规定,限3日内自行拆除,并告知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5月10日,刘先生向区政府递交听证申请。当日,上述三家单位共同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限刘先生3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予拆除,将依据《城乡规划法》之规定强制拆除。
5月20日,沈阳市于洪区区政府责成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洪分局对刘先生彩钢房实施强制拆除。刘先生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规定,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刘先生在其承包菜田上实施建设行为,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调整,不属《城乡规划法》调整范围。现区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实施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属适用法律错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确认区政府于2013年5月20日对刘先生彩钢房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区政府不服提起上诉,称:刘先生所建彩钢房位于三环内,属于城乡规划区,应受《城乡规划法》调整。区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实施拆除行为具有法定的职权,符合法律规定且程序合法。同时,《限期拆除决定书》中载明,法律依据包括《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一审法院以区政府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判决确认拆除行为违法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维持上诉人的拆除行为。
刘先生答辩称:1、涉案彩钢房是作为暖棚进行种植的农业设施,区政府认定为违法建筑缺乏法律依据。2、区政府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及被区政府提供的承包合同均明确记载涉案彩钢房位于三环外的承包地里,并非三环内的规划区,区政府适用《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3、区政府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违反《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程序违法。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此案的争议焦点是区政府适用《城乡规划法》对被区政府的彩钢房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是否正确。区政府虽主张涉案彩钢房位于三环内,属于城乡规划区,但其未能向法院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该项主张,刘先生提供的《土地承包合同》以及上诉人提供的《违法用地专项简报》等证据均能证明涉案彩钢房位于三环外的承包耕地内,不属于城乡规划区范围,不受《城乡规划法》调整,区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实施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
区政府还主张《限期拆除决定书》引用的法律依据既有《土地管理法》也有《城乡规划法》,因此认为适用法律无误。对此问题,二审法院认为,《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调整的范围不同,对于城乡规划区以外建筑物的处理不能既适用《土地管理法》又适用《城乡规划法》,而且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于洪分局作出《责令停止土地(矿产)违法行为通知书》时,也是适用《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区政府对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行为适用《城乡规划法》实施强制拆除显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区政府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区政府未向原审法院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诉强制拆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应视为程序违法,刘先生关于被诉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的主张成立。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得当,依法应予维持。区政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结】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法律上对行政机关作出违建认定、强制拆除决定等行为是有严格要求的。作为可能面临拆迁问题的各位企业主们,很可能也会遇到相似的情况。在此,吴少博律师想提醒各位,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时遇到行政机关作出的违建认定、强制拆除决定时,要保持冷静的心态、不慌不乱,拿起法律的武器坚决的去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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