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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被关停如何获补偿?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07-06   咨询热线:400-155-0888
近几年来,国家加大了环保整治力度,不仅是重工业企业被大力整顿,居民区附近的养殖场也面临着被关停的危机。如果养殖场遇到环保禁养关停,要如何争取获得补偿呢?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这个问题。
 
一、案例的基本情况
 
有一家养殖场已经存在了二十多年,拥有合法手续,长期合法经营。在2011年时养殖场的旁边建成了别墅。因为养殖场距离别墅区太近,有业主举报。政府有关部门表示要将养殖场关停,由于养殖场因环保问题被关停,所以不予以补偿。在这种情况下,养殖场可以获得补偿吗?答案是肯定的!根据本案的情况,养殖场应该获得合理的补偿。具体的法律依据,将在下文中详细描述。
 
二、养殖场自身的合法性问题
 
合法的企业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如果养殖场不存在违法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经营。
确认养殖场自身是否合法,应审查以下几点:是否违反土地用途、有没有土地审批、厂房建设是否取得规划许可、有没有环评手续、企业是否有工商税务登记、消防合不合格、有无安装环保设施、是否经过验收等。这些都是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具体的法律依据如下。
 
《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第三十一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国务院《畜禽规模化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
 
 
三、合法企业应争取补偿、补助和奖励
 
如果养殖场没有违法情形,我们可以参考拆迁来争取补偿。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房屋价值、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等方面的补偿或者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获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除了常规的补偿项目,必须落实《征补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以及《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的精神,给予被拆迁人一定补助。
 
 
四、被认定违法建筑的养殖场也可获补偿
 
倘若除了上述环保禁养的情形外,本案还存在以违反土地使用性质认定养殖场为违建的情形,那么这种情况下,是否应给予补偿呢?根据国土资源部《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相关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应当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只要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不破坏耕种植条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将耕地用于养殖业。用“一刀切”的方式认定养殖场为违法建筑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该给予养殖场合理的补偿。
 
五、国务院规定环保禁养关停养殖场,政府应给予养殖户补偿!
 
除了以上法律规定之外,国务院专门对禽畜养殖行业遇到环保关停、征地拆迁时的补偿问题做了具体规定。
 
根据2014年国务院颁布的《畜禽规模化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三)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四)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地处上述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地处上述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因此,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如果因环保问题而关停有手续的养殖场,应该由县级政府给予合理的补偿。若对于补偿,当地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则应参照征地拆迁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估,包括停产停业损失,设备损坏,地上物损失等等。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养殖场获得相应补偿是有法可依的,由于养殖场因环保问题被关停,所以不予以补偿的观点不成立。
 
 
{责任编辑/原创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楚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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