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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养殖场已存在二三十年,被以环保关停不予补偿怎么办?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08-10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我的养殖场已存在二三十年,被以环保关停不予补偿怎么办?

环保关停不予补偿怎么办?

近几年,国家在环保整治方面搞的如火如荼。环保关停属于国家大的方针政策,且环保标准无上限。对于距离居民区比较近的养殖场势必是要关停的。2014年国务院颁布的《畜禽规模化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七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三)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四)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地处上述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题中所述,该养殖场建了二十多年以后别墅才建起来的。这并未违反《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这跟“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属于同一性质。所以关停可以,但是得给予合理补偿。

下一步我们就要审查我们自身的合法性了,为争取合理补偿做好准备。

比如土地有没有违反土地用途,有没有土地审批?厂房建设是否取得规划许可等等。有没有没有申请办理有关环评手续?企业有没有工商、税务登记?消防合不合格?环保设施有没有安装?是否经过验收?这些都是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

《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第三十一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国务院《畜禽规模化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

如果企业合法性没有大的方面的违法,我们下一步才能理直气壮地争取补偿。对于环保禁养关停我们原则上可以参考拆迁来争取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房屋价值、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等方面的补偿或者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获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这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必然要求。除了常规的补偿项目,必须落实《征补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以及《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的精神,给予被拆迁人一定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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