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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停养殖场且行政机关不补偿,爸妈的心血就这么没了,我们该怎么办?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05-18   咨询热线:400-155-0888

2018年对于养殖户来说一定是异常艰辛的一年,伴随着全国各地挂起“环保禁养”的整顿行动,上万家养殖场被划入了被整顿对象。

并且,由于养殖拆迁这种比较特殊的拆迁类型的补偿计算较为复杂,再加上不少养殖场本身存在着证件不齐环评不合格,以及违章建筑的现状,当我们遇上“禁养”,是否能够获得补偿?

首先我们要明白,

什么是“禁养”。

2005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该法第四十条规定明确说明了禁养区域——

1、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这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禁养区域的范围。

2014年1月1日施行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十一条以法规的形式再次明确禁养区域的范围。

2016年10月28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和农业部办公厅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中明确指出——

“禁养区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该《指南》对上述法律法规中的“禁养区域”的“划定范围”作出进一步释名及详解。

2016年11月24 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出台,该《“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指出“大力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划定禁止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区域…”

2017年底前,各地区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至此,依据该《“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开展治理养殖场行动的浪潮席卷全国。

整治“禁养区”,

常用手段有哪些?

以违建之名拆除

拆迁方会以养殖场未办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为由,送达《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其自行拆除,逾期将强制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其《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规定:“畜禽养殖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无需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因此,以违建之名只是不给或者少给拆迁补偿的一个“幌子”。

以环保为名关停

“以环保为名行禁养之实”,这是拆迁方的惯用手段,以污染环境、未经过环评、相关污染防治设施未经过验收等为由去禁止该养殖场的发展,但以环保之名也要依法进行,并且,《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为环境整治,经济开发等理由限制或禁止畜禽养殖业的发展”。以环保为名,这些“政策性”的理由,看似合理合法,实则为降低整治禁养区成本的有效工具。

以非法占地为名责令限期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符合规划、有条件的可以用于养殖场的建设和经营。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无需向规划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方无权责令限期拆除。但是在实践中,相关行政机关经常对划为禁养区避而不谈,采用非法占地等迂回的办法逼迫养殖户拆除。

被禁养的养殖场有拆迁补偿吗?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从以上法条可知,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导致养殖场停养、搬迁、拆除等都有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

大家不要因为“禁养”就认为没有拆迁补偿,或征收方就可以随便压低拆迁补偿。这是错误的观点。

关停养殖场且政府不补偿,爸妈的心血就这么没了,我们该怎么办?

 

养殖场拆迁补偿具体有哪些补偿项?

主要有土地补偿(补偿给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

养殖场房舍补偿;

养殖场附属物补偿;

停产停业补偿;

可移动设备搬迁费用;

不可移动设备的重置成新价;

搬迁补助费;

临时安置费等;

面对环保关停禁养,

养殖户的胜算又在哪里?

养殖业主首先保障自身的合法经营

也就是说,养殖业主有营业执照、土地使用权、环境评价、排污许可、消防验收等经营需要的相关行政许可及要求。如果不具备,那么给予养殖业主行政处罚在所难免。

“承诺”的效力

此处的承诺,如当初招商引资的承诺,政策扶持对养殖业主的承诺等。并且当初以为一些政策扶持而建华的程序等。这个也得看该承诺的实施机关是否有实质的行政权力,原则上认为乡镇以上的人民政府才是做出该承诺的行政机关。

解决问题的办法手段

★.提起诉讼的方式——

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和水务局、环境保护局等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利用职权实施行政处罚,同样,您作为行政相对人也有权对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个人权益。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诉讼时效内,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由司法机关来审核行政机关在程序、实体上做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帮助养殖业主维权。

★.向有关机关控告的方式——

介于控告只能针对自然人,而不能针对法人,所以控告的对象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或利用职权实施行为的工作人员。

若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违纪的情况向纪委、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向检察机关提起书面控告。

★.双方协商的方式——

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协商,需要有个相对“平等”的平台保障,而行政机关应当提供这个“平台”给行政相对人,毕竟协商的基础就是“平等”。

确保双方能在平等的地位,平等的谈判筹码,平等的谈判条件,谈判的程序趋于保障行政相对方处于“有利”地位。

★.信访的方式——

信访是我国特有的维权方式,也是我国历史传统的传承。信访条例保障了养殖业主们信访的程序及实体上的保障。

涉法涉诉中心也能很好的起到监督有关行政机关的作用。也是给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提供了一种解决方式的途径。

了解了禁养的定义,知道了整治的“手段”,清晰了养殖业主理应得到的赔偿项目,接下来大家只需要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但是大家也明白,在实际处理这些纠纷,尤其是面对政府这样强大的纠纷对象,作为普通的老百姓,大部分状况下是束手无策的。

所以,这时候就需要由专业的企业拆迁律师及时介入,用合理合法地方式与政府争取到满意的补偿,将自己的损失尽最大可能的程度减少的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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