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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关停的常见“招数”,你中了几招?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09-18   咨询热线:400-155-0888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近期办理完一起养殖场关停纠纷案。当事企业是政府大力招商引资的背景下入驻并从事养殖业,经两级政府多个工作部门协调,当事企业办理了立项、用地、环评等行政审批及许可手续。2016年政府划定禁养区,将当事企业养殖经营场所划入禁养区范围内。此后,当事人的正常经营活动多次受到政府部门干扰,损失极大。2018年6月,当事企业的养殖经营场所被多部门联合执法拆除。本文主要结合当事企业的遭遇,分析在禁养关停的风潮之下,养殖场关停的常见“招数”,为养殖业主提供帮助。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城乡规划区内动工建设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而大部分养殖企业都没办理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往往成为政府关停养殖场的一种手段。但建设养殖场基本上是不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明确规定了设施农用地,即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设施农用地具体又可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像养殖场中的养殖圈舍就属于生产设施用地,而配套仓储管理用房、场院等就属于附属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法应当按农用地管理,也就不存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说。

二、环保问题

在实务中,养殖场多发的环保问题包括未办理任何环评手续、未建设配套环保设施、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等情形。在政府认定存在环保问题时,养殖企业应当按照以下三步来冷静分析:

一看需要办理什么级别的环评手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之规定,养殖场须办理的环评手续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三种,具体视建设项目、养殖规模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而定。只有报告书、报告表须经环保部门审批,登记表自行完成备案即可。因此,对未取得环评批复的养殖企业不能当然实施关停。

二看配套环保设施的建设情况。配套环保设施应当符合强制标准及设计标准,但如果实际建设情况低于设计标准但符合强制标准的,也不能以不达标实施关停。

三看环保竣工验收情况。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填制环评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无须进行竣工验收。因此,未经过环保竣工验收也不能当然实施关停。此外,对于编制环评报告书、报告表的企业,如果申请环保部门进行验收,环保部门不予验收、拖延验收的,构成行政不作为,对此还可通过法律途径督促环保部门积极作为。

三、养殖场被划入禁养区

禁养区概念提出早在2006年,但具体划定时间往往在最近几年,且常常与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人口集中区域相关联。如果政府认定养殖企业位于禁养区内,则应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一看养殖场是否在禁养区。禁养区的划定有严格的主体要求,政府以非法划定的禁养区关停养殖场,可能是因为全国高压形势下“一刀切”的乱作为、关停背后的其他利益比如涉及地块后续的开发利用等原因。同时,如果禁养区划定后未经公示,则企业当然无法预知其养殖行为不符合区域规划,不能据此实施关停。

二看禁养区何时划定。禁养区划定与养殖场建成的时间先后顺序决定了养殖行为的合法性,实践中多是养殖场建设在先,禁养区划定在后,在此情况下,应当适用“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即不能因为后划定的禁养区来否认先存在的养殖场的合法性。即使禁养区划定在前,也应关注政府是否对养殖场进行过行政审批,一旦有行政审批行为存在,企业主就有合理信赖利益,依法应当受保护。

以上是常见的政府关停手段,实务中经常由多部门联合执法,养殖企业在完善自身手续的同时,也应当关注政府的关停手段,才能正确应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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