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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强制拆除后,如何行使行政赔偿权利——以某焦化厂诉县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拆除违法案为例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09-25   咨询热线:400-155-0888
  企业被强制拆除后,如何行使行政赔偿权利——以某焦化厂诉县政府行政强制拆除违法案为例
  
    企业被强制拆除后,如何行使行政赔偿权利——以某焦化厂诉县政府行政强制拆除违法案为例
  导读:在征迁实务中,征迁方为了达到快速征迁的目的,常常会实施一些强制手段,如以违法建筑为由快速强制拆除被征迁人的房屋、以维稳或其他理由将被征迁人异地看护起来、以被征迁人妨碍公务为由强制拘留、或下达责令停产停业通知书并强制贴上封条等。面对上述种种情形,我们可以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享有申请赔偿的权利。下面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给大家介绍一件实务中的判例,以便大家对如何有效行使行政赔偿权利有更进一步的了解。
  
  一、案件事实
  
  2006年,李先生通过法院拍卖的方式拍得一工厂,随后在原工厂的基础上兴建了焦化厂。2013年涉案焦化厂被纳入当地城中村改造范围,因征迁双方对补偿事宜一直无法达成一致,遂一直僵持着。当年底,征收方在未通知李先生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对涉案焦化厂强行拆除。之后,李先生就其经济补偿问题不断通过信访向县政府反映情况。2015年7月28日,李先生向征收方县政府申请赔偿并听证。县政府于2015年10月30日召开听证会,并于2015年12月29日向焦化厂送达了《关于对信访人李先生提出的涉案焦化厂补偿诉求信访听证会合议的结论》拒绝向焦化厂赔偿。2016年1月20日,李先生向法院提起确认强制拆除违法之诉,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
  
  县政府答辩称:(1)焦化厂直接提起行政赔偿的请求有违法定程序,应先行向县政府申请赔偿;(2)焦化厂提起诉讼的时间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应当予以驳回。
  
  1、实现行政赔偿的途径
  
  裁判要旨:赔偿请求人实现行政赔偿有两个途径,一是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一是在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通过哪一个途径实现赔偿,请求人有选择权。
  
  《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言之,本案中焦化厂因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前提条件是该强制拆除行为属于违法行政行为,如果单独就此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先向县政府提出赔偿请求,县政府逾期不予答复或者焦化厂对不予赔偿、赔偿数额不服的,才能够向人民法院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虽然李先生一直通过信访的方式向县政府主张补偿事宜,但并没有提交正式的行政赔偿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只属于信访行为。也就是说,焦化厂并未向县政府提出过国家赔偿申请,而是一并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故不能适用《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先行处理程序。被告县政府以涉案焦化厂应先行向其提交行政赔偿申请书,针对答复结果再行选择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为由,主张涉案焦化厂的维权程序违法,应予驳回的请求不成立。
  
  2、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时效
  
  裁判要旨: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本案行政赔偿诉讼起诉期限应当与所诉行政强制拆迁行为起诉期限一致。
  
  本案中,李先生于2013年底就知晓涉案焦化厂被强制拆除,却于2016年1月才提起确认违法之诉,已经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2年法定起诉时效。虽然原告焦化厂一直通过信访主张权益,但信访行为却不是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而重新计算的法定事由,故本案不存在扣除起诉期限的情形。焦化厂的起诉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时限。
  
  二、律师说法
  
  除了需知晓提起行政赔偿的途径和起诉时效外,还需知晓提起行政赔偿的前提,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即赔偿的前提必须是合法权益遭到损害。
  
  另外,在行政赔偿案件的管辖方面,除了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操作,还需知晓我们有申请受理法院回避的权利。如被告是某镇政府,而受理法院是县法院,如果被征迁人认为县法院审理此案可能存在司法不公的可能,可以向法院申请回避,再由该受理法院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
  
  总之,在征迁过程中,如果您遭遇了强制拆除、被责令关闭并强制贴了封条、被异地看护起来或者被以妨碍公务为由强制拘留,您都可以以合法权益遭到侵害为由选择行使行政赔偿的救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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