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罔顾法律、挑战公众底线的代价:长春长生被吊销许可证,罚款91亿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10-18   咨询热线:400-155-0888
罔顾法律、挑战公众底线的代价:长春长生被吊销许可证,罚款91亿

十年前,因三聚氰胺问题,占据奶制品业半壁江山的三鹿集团轰然倒塌,企业被罚款,高管及其他涉案人员被判刑,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空前高涨。
 
十年后,因违法违规生产狂犬病疫苗长春长生公司被处以高额罚款,主管及其他责任人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是食品,一个是药品,都是与民众息息相关的大事。然而十年的时间里,“毒大米”、“毒疫苗”事件...依然不断发生,政府的高压整治及媒体的长枪短炮并没有让这些企业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反而更加猖獗,为追求高额利润一次次挑战食药安全底线,不顾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这次药监部门对长春长生公司开出的“天价罚单”在给予整个食药行业极大警示的同时,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树立了标杆。损人利己者终将以损己害己告终,失去良知的企业和商家难逃法律的严惩。本文,针对此次行政处罚从法律角度进行简要分析。
 
八项违法,药监部门对长春长生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6日,长春长生公司违法违规生产狂犬病疫苗受到药监部门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生产的疫苗、违法所得18.9亿元,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三倍罚款72.1亿元,罚没款共计91亿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长春长生公司存在八项违法事实:一是将不同批次的原液进行勾兑配制,再对勾兑合批后的原液重新编造生产批号;二是更改部分批次涉案产品的生产批号或实际生产日期;三是使用过期原液生产部分涉案产品;四是未按规定方法对成品制剂进行效价测定;五是生产药品使用的离心机变更未按规定备案;六是销毁生产原始记录,编造虚假的批生产记录;七是通过提交虚假资料骗取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八是为掩盖违法事实而销毁硬盘等证据。
 
其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及罚款91亿元的法律依据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八项违法事实”中载明长春长生公司用过期原液勾兑合批后的原液,重新编造生产批号将疫苗投入市场,这种行为符合法律对“劣药”的定性。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次对长春长生公司的72.1亿元罚款是其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的三倍,符合法律规定。
 
如其不缴纳罚款,行政机关可采取哪些措施?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无论食品还是药品,都关乎民生,本次对长春长生公司的处罚是药监部门综合考虑其违法行为而作出的,彰显了国家严厉打击药品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公众健康安全的决心,希望能在药品安全领域产生警示作用,不要再出现类似挑战公众信任底线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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