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网站,企业拆迁关停专业维权律师团!

24小时咨询电话 400-155-0888
关键词:
您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企业拆迁 > 策略篇 >
律所简介更多>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多年来专注于企业征收,厂房拆迁,环保关停禁养等维权的法律实践工作,代理了上千件企业维权案件,其中包括大型房...

律师介绍更多>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尹成军
    尹成军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08年毕业于内蒙古大学法学系,曾任新浪网法院频...[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墨
    韩墨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韩墨律师,2015年获取法学学士学位, 2016年取得法...[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金鹏
    李金鹏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20年8月-2022年6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恪
    杨恪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中...[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豪
    王豪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本科毕业于郑州大学,2016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宁垚
    宁垚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硕士研究生,获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方向为行...[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贾敏慧
    贾敏慧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执业以来共计承办各类案件100 余件,提倡采取多元...[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炳蓉
    王炳蓉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从事多年法律服务工作,具有法院部门工作经验,...[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戴儒雅
    戴儒雅 主办律师

    学历: 法学本科 自我评价: 专业、极致 代表案例: 1.天津市...[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晓玲
    孙晓玲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安徽财经大学...[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弛
    张弛 

    个人简介: 主办律师。2015年获得法语翻译硕士学位,中国政法...[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崔明杰
    崔明杰 

    中国政法大学毕业,执业6年。 具备丰富办案经验,曾代理多起...[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杨贺元
    杨贺元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擅长知识产权诉讼、行政诉讼等业务,法学理论功...[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丹
    刘丹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于2020年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后进入法律行业工...[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华
    陈华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从事多年法律工作,具备扎实的法学知识,实际应...[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邹富丞
    邹富丞 主办律师

    毕业学校: 山东大学 学历: 本科 擅长领域: 行政诉讼及民事...[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孙睿钒
    孙睿钒 主办律师

    学习经历: 法学硕士,拥有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邢鑫一
    邢鑫一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袁子晨
    袁子晨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东北大学,法学硕士学位,2020年开始执业,...[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隗伟
    隗伟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天津师范大学 2022.8-至今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详情]

来所线路更多>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地址

24小时在线预约
无需等待,直接连线

点击咨询

用足够的证据拿住强制拆除主体,为诉讼取得关键性的一步!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10-27   咨询热线:400-155-0888
用足够的证据拿住强制拆除主体,为诉讼取得关键性的一步!

在拆迁实务中,遭遇强制拆除后,当事人均会选择将强制拆除机关诉至法院。在强制拆除诉讼中,被告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成为诉讼是否成立的关键所在。而此时强制拆除机关均会极力否认是自己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故用足够的证据来确认强制拆除主体的资格就成为了案件取得胜利的关键所在。

案件事实介绍

上海市的张先生通过转让协议合法受让上海市某区某路的188号厂房及辅房产权,并取得了相关产权证书。2017年12月,当地镇拆违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涉案厂房张贴《公告》,称涉案厂房所在地为违法建筑重点整治区域,需要对该区域内的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要求涉案厂房内所有单位、经营户在月末前自行搬离,否则将予以强制拆除。2018年1月18日,当地镇政府在未作出任何强制拆除决定的情况下对涉案厂房及辅房中无产证部分进行了强制拆除。面对此种遭遇,张先生来到我所寻求帮助。
 
及时有效的维权策略

我所接受张先生的委托后,由所内经验丰富的主管律师石磊律师负责承办。石磊律师分析案情后,将案件事实仔细整理成文,向当事人抽丝剥茧地释明本案的主要维权策略和存在的法律风险点。经双方一致同意,决定以镇政府为强制拆除主体诉至法院,以期法院能够确认镇政府的对张先生名下厂房及辅房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我方在庭审时主张的理由有:

首先,镇政府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时缺乏强制执行的依据。依据《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前提之一必须要有如《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等执行依据。而本案中,镇政府并没有做出前述文书,显然有违法律规定。

其次,镇政府做出的强制拆除行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本案中,虽然被强制拆除的部分房屋没有在产权证上有所记载,但均已经过行政备案,并附在房地产权证内页里。因此被强制拆除的部分房屋不应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仅属于瑕疵记载。依据法律的规定,是可以依法申请补办手续的。同时,涉案违法建筑的认定并没有有权机关出具的相关认定文书。

最后,镇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依据《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前应当对当事人进行催告并告知陈述和申辩权利,只有经催告后仍旧不履行的,方可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强制拆除5天前还需张贴公告。本案中镇政府并没有履行前述法定程序,显然违反法定程序。
 
法院裁判

经审理后,法院认定镇政府在实施强制拆除前既未作出限期拆除和强制拆除的决定,也没有告知当事人违法建筑认定的具体情况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及履行催告程序等,违反了《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和《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判决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涉案厂房及辅房的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本案是在镇政府极力否认自己是强制拆除主体,而我方积极举证证明,证据满足了高度盖然性从而认定了镇政府是强制拆除主体,并最终判决涉案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当下涉及诉强制拆除的案子,政府方均极力寻找各种借口来否认自己是强制拆除主体,以期逃避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实务中,诉强制拆除行为的诉讼,绝大多数均因为程序违法或认定事实不清而被认定为违法,因此极力否认自己是强制拆除主体就成为强制拆除方用于逃避违法责任的有效借口。这就要求企业主在面临可能存在的强制拆除危险时,一定要做好证据的保全,包括强制拆除前厂房及附属物、各项设备设施等财物的影像留存、强制拆除过程中强制拆除人员及车辆影像留存、强制拆除时的报警电话录音等。对强制拆除现场的参与人员,包括政府方的主要负责人均要问清楚姓名。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将强制拆除方的主体资格用这些证据予以确定。以期在随后诉强制拆除的诉讼中掌握更加稳固的主动权。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

因各地企业的类型、面临的情况以及面临的困境,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155-0888 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拆迁征收环保关停的问题。

您的企业能获得多少补偿? 填写表单律师帮您分析下

您的企业是否面临拆迁征收,环保关停问题?是否给予合理的补偿?补偿价值是如何进行评估?是否达到预期,补偿低于市场价值,我们该怎么办?面临QC,行政处罚,我们该如何应对?被一刀切强制关停,是否感到束手无策,如果您有类似困难,请给我们留言。

请输入您的名字!
请输入您的电话!

免费咨询电话:400-155-0888

15年企业维权 代理企业上千家 出版书籍九套 企业维权讲座500余期 企业拆迁/关停案例1100余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