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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遭遇环保被关停取缔到底该不该补偿?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11-07   咨询热线:400-155-0888
主要事实:
 
2003年8月6日,江苏省徐州市某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关停取缔张先生水泥厂等24家环境违法建设项目的决定”(以下简称《关停取缔决定》),并实施关停,认定张先生水泥厂区一共24家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污染严重,要求土地复垦恢复原貌,张先生水泥厂取得环保审批手续,排污许可证,营业手续等等,企业经营状态是合法存在的,就在这种情况之下,环保部门依然认为环保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决定关停并予以取缔且不予补偿。
 
二、律师分析:
 
随着社会进步,为了环境越来越好,全国各地企业不得不接受一种现实的发生,自家经营十几年的企业历经沧桑终于见到了收益的时候,接到了政府环保关停的通知。 这些企业大多是中小企业,本身就存在资金短缺、抗风险能力差的问题。
 
而在环保大旗的挥动下,这些中小企业有许多因资金问题或者某些方面不符合要求无法进行整改,就被当地政府部门一声令下关停。
 
这导致环保部自上而下的环境督察工作,在部分地区遭遇到抵制。显然,一些地区不论后果“一刀切”式的行动,已经严重影响到某些企业乃至众多员工的生存面临失业问题。
 
我们将从以下几点对案件进行分析:
 
1,建设水泥厂有江苏环保厅颁发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并经过了审批,依法取得了相关合法手续。
 
2,政府相关部门所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均存在违法之处,在客观上也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对政府部门实施关停行为合法性审查。
 
4,关停取缔恢复地貌行政行为的机关是环境保护委员会,而政府只是受上级指示,负责发布通知,公告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组织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环保法》第三十九条、政府没有职权作出取缔行为。
 
5,对于关停造成的损失要给予合理补偿。依据《畜牧养殖污染条例》第25条法律规定。
 
三、维权建议:
 
1. 审查行政部门关停行为合法性。对政府下发的关停决定申请撤销《关于对你公司实施关停取缔的通知》。
 
2. 调查关停主体合法性,若实施关停行政行为主体行为违法,追究其承担法律赔偿责任。
 
3. 对企业造成的损失聘请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包括:停业损失、地上添加附属物、设备设施、搬迁费等等一并纳入补偿范围。
 
四、重点法条:
 
(1)依据 《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用外,可以依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此条款中的罚款处罚由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企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其实由于各地的环境污染标准不一样,因此类似上面关于污染企业关停的法律法规不但有很多,且各地也不相同,但主要依据还是国家《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地方性行政法规不能对抗国家法,企业主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去查找。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有手续的畜禽养殖场 (小区) 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按评估价100%予以补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3)第六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七)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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