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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是否必须全部退出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1-09 16:42     咨询热线:400-155-0888
《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自然保护区内禁止采矿行为;十部门57号文件要求,探矿权采矿权要退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所以采矿权退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的法律和政策规定是十分明确的。但对于自然保护的实验区,其保护力度和核心区、缓冲区并不相同。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看出,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是允许有建设项目存在的,但这种建设项目生产不得造成环境污染,不得破坏自然保护区保护的资源和景观,污染物排放要符合规定的标准。
 
采矿行为如前所述,很多时候会对环境造成明显损害,但也有个别的矿产开发,如矿泉水、地热资源的开采并不会造成环境破坏,这样的采矿行为应当允许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存在。同样,随着科技手段的进步,矿产资源开采并不是必然带来生态环境的损害和污染,国内外存在诸多采矿和环境保护和谐相处、实现双赢的案例,即使在世界上第一个设立自然保护区的美国,一百多年通过不断采取法律和市场的手段,也没有让历史形成的矿业活动完全退出保护区,仍有部分国家公园存在合法的矿业权。所以我国也应当通过提高环保标准和加强环境执法力度,要求试验区的矿产开采行为符合环境保护要求,而不是采取简单的强制退出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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