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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9-01-23   咨询热线:400-155-0888


2018年是国家整治环境污染相对集中的一年,其力度之大可以说前所未有,6月底,国务院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提出了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时间表和路线图,用三个“事关”表明了国家治理污染的决心和目标。《计划》要求加大区域产业布局调整力度,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为此,多地纷纷出台相关政策响应号召,许多涉污企业被要求搬迁。

这从我所2018年代理的案子中也可以看出来,除了之前一直在做的企业拆迁、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还增加了许多环保关停案件,本文为大家甄选出10个典型案例,涉及自然保护区、水源地企业的整治搬迁,养殖场关停禁养,被“一刀切”地认定为小散乱污企业进而遭受处罚,以及有招商引资背景却因不符合现行环保政策被关停的等等多种类型,大部分案子还在办理过程中,有的已经取得了一些阶段性成果,后续进展会持续为大家跟进。
 
1、黑龙江某煤矿环保关停案

案情描述:该煤矿位于黑龙江省某镇,1995年投产,生产规模3万吨/年。2009年改为王先生个人独资企业,生产规模4万吨/年。2015年经省政府批复改扩建至15万吨/年,期间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方案》、《环境影响报告书》、《储量核实报告》、《采矿权评估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管理合同》等扩建审批文件,各项手续齐全。2016年10月注销,注销次日成立普通合伙企业,生产能力15万吨/年。2017年林业局同意该煤矿占国有建设用地总面积19700平方米的改扩建项目用地预审意见,2018年,省政府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年产值30万吨以下的煤矿全部关闭,王先生的煤矿年产值15万吨/年,位于关闭之列,相关部门以采矿许可证到期不予办理续期进行变相关停。
典型意义: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属于国家的政策方针,针对企业的合法经营行为,要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给予补偿安置。
 
2、温州某地旧城改造数十家企业拆迁维权案

案情描述:2017年,温州某地进行区域性改造提升工程,位于该地块内的住宅和企业必须搬迁,当地政府为了尽快完成上级布置的拆迁任务,穷尽不同手段施压,例如以各种明目把村民住宅及企业厂房定为违建,在环保及税务上做文章,设置围挡断水断电等,目的就是促成他们尽快签订搬迁协议。
典型意义:该地块征收项目属于旧城改造,当地行政机关巧立名目,为降低补偿标准以暴力或者软暴力手段向被征收人施压,严重影响被征收人的正常生活和经营。拆迁征收应遵照国家法定程序进行合理公告评估,协商确定补偿金额,不得以威胁、恐吓、强压等手段胁迫被征收人搬迁。
 
3、安徽棚户区改造企业征收案

案情描述:安徽六安地区进行棚户区危房改造项目,张先生的企业位于搬迁之列,其厂房所在地的土地性质分为国有和集体两种,当地行政部门试图以极低的价格要求张先生搬迁便不区分土地性质,实行一口价补偿。
典型意义:棚户区危房改造应当按照正规征收程序、区分土地房屋类型进行合理评估以此确认补偿金额,我所代理后一针见血地指出对方的违法之处,对方被迫按照合法征收程序对企业进行评估、补偿。
 
4、广东特种养殖企业环保关停案

案情描述:2018年底,广东省开展水源地环保关停整治行动,某养殖企业因位于一级水源地被强制要求关停搬迁,但补偿上只给少量的搬迁费。
典型意义:涉案企业各项证照齐全、合法经营,且企业成立在先环保整治政策在后理应对当事企业给予合理补偿。另外由于养殖的特殊性,在计算停产停业损失时应考虑行业特殊性,评估实际损失确定补偿数额。
 
5、海南某砖厂环保关停案

案情描述:2009年,林先生以土地承包的方式投资建设砖厂。2018年,在环保大督查的背景下,当地林业局以非法占用林地为由强制将砖厂的建筑设施拆除,并对林先生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90余万元。
典型意义:环保整治背景下很多砖厂面临关停整改问题,地方政府不考虑企业存在的历史原因,不区分企业的合法性,甚至不谈补偿而是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径直关停,企业受损严重。在此提醒证照齐全的合法企业,遭遇环保关停时对于补偿要以实际损失为准。
 
6、北京大兴某企业腾退案

案情描述:2007年,王先生承包大兴某村集体土地10亩自建厂房从事加工行业,租期20年,随后办理了企业经营所需的各种手续,几年下来收入颇丰。2017年,大兴开展企业腾退项目,由村委会负责具体实施工作,王先生的厂房位于腾退之列,但因补偿问题谈不拢王先生拒绝签订补偿协议,对方便找多种理由向王先生施压。
典型意义:腾退区别于拆迁,不能按照目前我国现有的拆迁办法实施,实践中,由于法律的缺失企业在面临腾退问题时困难重重。但腾退虽不等同于拆迁,企业因此造成的损失却可以参照拆迁相关的法律规定争取补偿。
 
7、四川某钢结构空厂房企业拆迁维权案

案情描述:1998年,王先生租赁村里30亩土地建设了6700平的厂房和11000平的宿舍、库房,部分有证。2012年,由于企业发展需要搬迁至新的办公地址,原址一直处于闲置状态。2018年,当地进行棚户区改造,征收办以王先生的厂房没有实际经营为由给予的补偿极低,王先生参照市场土地价值认为补偿太低双方一直未能达成协议。
典型意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企业或者房屋拆迁征收需要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依据严格的法定程序对企业和个人房屋进行合理评估并最终确认补偿价值,而不能以“一口价”的简单方式补偿。
 
8、广东某度假山庄因位于一级水源地被关停

案情描述:2014年,经水库管理局协调张先生受让案涉山庄的经营权,此后依照与水库管理局的约定进行旅游开发、经营,并注册成立某山庄作为实际经营主体使用该房屋。2015年,双方补充签订承包协议,约定经营饭馆、茶馆、旅馆及配套项目,且可进行旅游开发,承包期限30年。2016年,通过竞租成交位于上述房屋旁的一栋一层楼房,并与水库管理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使用该房屋用于商业经营,租期20年。2018年,县环境保护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张先生经营的某山庄在一级水源保护区内擅自从事餐饮服务和旅游经营活动的项目建设为由,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万元,并报县政府责令拆除。随后又下发一系列决定书,现在张先生的山庄已经被强制拆除。
典型意义:出租方明知案涉地块被纳入一级水源保护区仍进行公开出租,承租人顶锅被处罚直至遭遇强制拆除。我所接案后确定走两条维权线路:针对县环保局连续作出的三个行政处罚行为向法院分别提起诉讼;以水库管理局为被告向法院分别提起企业承包合同纠纷之诉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之诉,目前案子正在平稳推进。
 
9、西安某木材加工厂被认定为散乱污企业并关停

案情描述:当事人李先生在西安某村经营着一家木材加工厂,性质为个体工商户,2014年起,市政府大力倡导“个转企”,对工作突出的区县给予奖励。2016年,为响应政策李先生在原经营场址注册成立木业公司,并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在经营过程中,还配合政府部门实施了一系列改良措施,包括建立光伏发电站、安装生物质新能源锅炉等。2018年,市政府派出机构作出《关于认定“散乱污”企业的告知书》称该木业公司原告属于“散乱污”企业,要求10日内自行取缔,否则将联合其他部门取缔,随后,主要机器设备被暴力拆卸搬离。
典型意义:本案中,派出机构作出认定“散乱污”企业的告知书依据是保卫蓝天行动方案,据了解该方案未经公示,李先生的企业经营在先并且配合政府实施了改良、安装了新能源锅炉,相较之前更环保。所以,在此提醒各企业主,近几年环保整治力度之大前所未有,但“大”方向面前需保障好“小”利益,政府部门不分青红皂白关停、拆除、损毁机器设备,一定要保存好相关证据,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权。
 
10、经政府招商引资建立起来的养殖场,因位于自然保护区被强制拆除

案情描述:2013年,王先生在经过层层审批办理了设施农用地手续后,申请成立了畜禽养殖公司,后与县农业委员会签订招商引资合同,并依法办理了环评手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证件。2017年10月,县环保委员会作出《养殖场关闭及治污设置建设问题督办单》要求关停禁养区的养殖场,镇政府据此向王先生的养殖厂发出通知,要求其限期关闭或搬迁,否则将采取强制措施。2018年3月,恰逢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养殖厂位于自然保护区属于被整改对象,同年6月,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实施了强制拆除。
典型意义:本案看似是一则常规的强制拆除案,但因涉及到“招商引资”、“位于自然保护区缓冲区”等诸多因素,相对而言比较特殊。王先生基于政府的招商引资和后续的行政审批,对政府行为产生了信赖利益,所以在政府撤销信赖利益时,应当对王先生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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