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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明知位于自然保护区仍招商引资,养殖场因此被强制拆除,行政机关应赔偿其损失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9-01-24   咨询热线:400-155-0888


应政府之邀来到当地投资建厂,却不知建厂之地早已被纳入省级自然保护区。怀着忐忑的心情平稳建厂经营仅三年又被划入禁养区范围,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逼得投资人不得不停产关停。眼看全部投资就要血本无归,投资人毅然选择法律维权。

2012年,为贯彻省人民政府招商引资精神,甲县政府制定一系列招商引资任务,要求各招商引资单位转变招商引资思路,以产业招商、小分队招商、以商引商等多种形式加大招商引资的密度、力度和强度,鼓励招商单位外出招商、全程服务等,并对各招商单位的招商工作提出考核指标。在此背景下,王先生作为招商引资对象决定入驻。在确定王先生主要从事养殖业后,包括甲县政府在内的两级政府及多个工作部门协调,为王先生办理各项行政审批及许可手续。2013年10月30日,在甲县政府的主导下,王先生与县农业委员会补签《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王先生利用当地土地投资建设养殖场,合同对投资建设规模、投资进程等都作了明确约定。此后,王先生积极完善行政审批手续,期间甲县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给予大力支持。2016年6月8日甲县政府下发《关于印发甲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将王先生经营场所划入禁养区范围内。此后,王先生的正常经营活动多次受到政府部门干扰,从2017年6月起迫于政府的压力,王先生未进行青贮,养殖规模严重受限制,损失极大。2018年6月24日,在王先生未收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甲县政府组织多部门联合执法,对王先生经营场所实施强制拆除。

律师接案时,经过与王先生开会研究,双方一致拟定诉讼与监察举报并举的承办策略。

首先,向县政府和县农委申请赔偿经济损失。因为县农委于自然保护区划定后,在养殖业明显不符合该区域功能定位的情况下进行招商引资,本身存在过错。同时,县政府及相关各部门在此情况下,仍为王先生的养殖场协调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核发相应证照。由此王先生对县政府及各部门产生合理信赖,根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就因禁养关停遭受的损失,王先生可向农委和县政府申请赔偿。县农委、县政府在两个月内不予赔偿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其次,针对县政府出尔反尔强制拆除王先生养殖场的行为向监察部门举报。作为辅助手段,因为随着监察法的出台实施,向监察部门举报获得了法律的保驾护航,怀着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的信心,推动有关部门启动监察程序对王先生维权成功的几率再添助力。

再次,针对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诉讼。因为政府方是突击强制拆除,没有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进行执法。我方在庭上遂针对政府方的违法行为提出几点代理意见,一是县政府强制拆除行为缺乏强制执行依据和法律依据。也就是说县政府在强制拆除前并未对王先生的养殖场下发强制拆除决定等文书,缺乏执行依据和法律依据。二是县政府作出强制拆除行为认定事实不清,王先生从事养殖行业、建设经营场所经过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行政审批,是合法经营、合法建设,不应遭受被强制拆除的后果。三是县政府作出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依据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强制拆除之前,强制拆除方应当告知被强制拆除方拆除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陈述和申辩权利,显然本案县政府是突击强制拆除,事先并未告知任何事项,已然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最后,向政府发出共同委托评估沟通函并积极联系评估机构,为申请国家赔偿提供充足依据。因政府强制拆除行为已经被法院确认违法,我方接下来主要工作是向县政府申请国家赔偿。这一步骤的关键是要赔之有据,因此评估环节很重要。

在办案过程中,为了推进政府方与我方谈判,在现有三农补贴款项不明确的情况下,因企业每年都能领到金额不等的补贴资金。律师建议当事人对每年申报数量及政府对企业划拨的补贴资金进行查询,如果查明未足额给付的,就存在挪用专项资金的问题,可针对此问题进行追责。我方主要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进行调查取证。

最终,在多种维权手段的共同作用下,甲县政府主动与王先生就赔偿问题进行谈判。目前谈判还在进行中,我方也在积极准备申请行政赔偿的材料,如果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我方将提起赔偿之诉。总之,本案通过法院的裁判已经对政府方的行为定性为违法,赔偿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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