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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养关停名头一出,低补偿甚至不补偿就有理由了,如何破解此种困境?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9-02-15   咨询热线:400-155-0888


近两年,环保关停潮越演越烈。实践中常有这样情况发生,即作为企业主的您本来合法合规地安稳生产经营,突然有一天就可能收到来自政府方的一纸环保关停通知。运气好一点儿的会获得一定的搬迁补偿,运气不好的就可能被强制关停搬迁。面对必将遭受的损失,企业主们该怎样争取将损失降到最低呢?看福建的张先生为您树立的维权榜样。
 
2007年,张先生通过签订转让合同的方式受让涉案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用于继续经营养猪场。2017年,当地市政府向张先生邮寄送达责令关停处理决定,以案涉养猪场位于当地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属于当地划定的禁养区范围为由,责令依法关闭。当事人张先生收到该案涉处理决定后完全是处于发蒙的状态,因为经营这么多年,没人告知他养猪场所占地块属于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更不知道这个地块被划入了当地禁养区范围。还好张先生平常有看新闻的习惯,也清楚近两年的环保关停趋势。于是张先生随即向当地镇政府咨询,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告诉张先生,市里已经出台了禁养区环保关停的补偿政策。张先生查阅该补偿政策后发现,只补偿搬迁费用,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自行拆除的给予成本折旧价,不自行拆除的,关停后不予补偿。这样一算,张先生将面临巨大的损失。为了减少越拖越久的损失,争取到合理的补偿,张先生决定委托律师寻求帮助。以下着重讨论我方的维权方法。

第一步,与张先生初次沟通后,一起确定承办方案。

首先,律师向张先生详细解释了与禁养区关停相关的法律法规。

何为禁养区?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等规定,在其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养殖畜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张先生的养猪场位于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被划入禁养区范围无可厚非。

禁养后是否有补偿及补偿标准是什么?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实需要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从而导致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也就是说,有补偿,但具体补偿标准由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确定。

其次,针对关停补偿事宜,建议张先生向市政府和县政府分别提出书面申请。

最后,视两级政府针对补偿事宜的回复情况,再决定针对案涉责令关停处理决定,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第二步,与政府方正面交锋。

张先生首先收到的是市政府的回复。市政府答复称案涉养猪场在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建设有排污口,属于违法排污项目,应当限期自行关停。关停后的补偿事宜建议与当地县政府协商。而张先生随后收到的县政府的回复称,因为案涉养猪场在禁养区建设排污项目,属于违法行为,不应给予补偿。至此,两级政府都直接或间接的拒绝了给予补偿。

面对两级政府此种互相推诿回避的态度,张先生决定针对市政府的责令关停处理决定和县政府的不予补偿答复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针对责令关停处理决定,我方向法院提出几点主张,一是该案涉处理决定的性质为行政处罚,因为涉及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该行政处罚的作出未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作出,既没有前期的立案调查程序,也没有催告通知及告知诉权、陈述申辩权等程序,有违法定程序。三是案涉处理决定认定违法事实错误且证据不足。张先生是整体受让养猪场进行继续经营,并没有新建、改建或扩建任何项目,各项手续齐全,环保设施达标。案涉地块是在2012年才被调整为水源地二级保护区的,进而被列入禁养区。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获得补偿。最终法院采信了我方的主张,判决撤销了案涉责令关停处理决定。

第二,因为我方先行对涉案处理决定提起的诉讼,因此诉县政府撤销不予补偿答复的诉讼审理中,法官直接采信了前个诉讼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以案涉养猪场不存在新建违法排污项目为由,建议双方私下调解协商解决补偿问题。

第三,县政府最终就关停补偿事宜同意沟通解决。因为当地环保关停补偿数额较低,张先生决定只要搬迁补偿,不要其他货币补偿,但政府方必须在适宜的地方提供一块土地用于张先生继续建厂经营,且新厂建好之前允许张先生在原地继续经营一段时间,即所谓的异地安置。当地政府考虑到经济发展的需要,且周边土地闲置较多,遂同意了张先生的主张,此案就此解决,张先生的积极维权使得自己的损失降到了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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