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网站,企业拆迁关停专业维权律师团!

24小时咨询电话 400-155-0888
关键词:
您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问答 > 违章建筑 >
律所简介更多>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多年来专注于企业征收,厂房拆迁,环保关停禁养等维权的法律实践工作,代理了上千件企业维权案件,其中包括大型房...

律师介绍更多>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桂铭
    桂铭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从事法律工作7年,积累大量实务经验,特别在刑事...[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曦
    陈曦 

    陈曦 律师 法学双学位,2015年起参加法律工作,曾就职于科创...[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毕蕊
    毕蕊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于2015年通过司法考试,后直接进入法律行业工作,...[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程鹏远
    程鹏远 主办律师

    程鹏远 专职律师执业三年,具有丰富的行政诉讼、土地纠纷、...[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银辉
    张银辉 主办律师

    张银辉律师曾在某全球顶级托管银行国内子公司任职,后从事...[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窦克平
    窦克平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毕业,法律硕士(法学) 曾在...[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贾敏慧
    贾敏慧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执业以来共计承办各类案件100 余件,提倡采取多元...[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荣雪凌
    荣雪凌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荣雪凌律师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擅...[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月
    李月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执业以来,专...[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炳蓉
    王炳蓉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从事多年法律服务工作,具有法院部门工作经验,...[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胥汝涛
    胥汝涛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广西民族大学,硕士学历,擅长民商事诉讼、行政...[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耿霞
    耿霞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现任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主要研究领...[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丹
    刘丹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于2020年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后进入法律行业工...[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方文
    方文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法学专业...[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凯东
    宋凯东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前公务员,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转型律师以来,...[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明诚
    陈明诚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从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征地拆迁、买卖合同纠纷等...[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朱久林
    朱久林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退役军人,警校毕业。曾任职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戴儒雅
    戴儒雅 主办律师

    学历: 法学本科 自我评价: 专业、极致 代表案例: 1.天津市...[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温陆伟
    温陆伟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18年通过司法考试,后直接进入法律行业工作,法...[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华
    陈华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从事多年法律工作,具备扎实的法学知识,实际应...[详情]

来所线路更多>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地址

24小时在线预约
无需等待,直接连线

点击咨询

某加工厂私设暗管排污被罚款十万,诉讼请求撤销处罚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9-02-20   咨询热线:400-155-0888


近年来,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国家对环境问题的重视也空前高涨,中央环保督察组在各地展开回头看工作,地方政府也在重压下加大了查处力度。本文是一则关于企业私设暗管偷排污水被处罚的案例,我们知道,现实中有很多企业为了节省污染设施运营的正常费用运用各种手段,在未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的前提下,将本应经过正常处理的污染物蓄意排入外部环境,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拿最近备受媒体及公众关注的“63城将彻查长江入河排污口”一事为例,我们知道近年来长江水生态环境总体上在不断改善,但形势依然严峻,突出表现为污染物的排放基数依然很大,而目前面临的情况是哪里在排、谁往里面排都不知道,排污口要是不查清楚,就没法儿保护好长江水,于是就有了这次大规模的行动,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次最大的不同是全口径排查,在水利部门原来统计的规模以上排污口的基础上,只要向长江排水的口子有一个算一个,应查尽查,站在水里看岸上,只要是往河里排污的口就要查清楚。其力度之大可见一斑,长江沿岸的各企业需要注意了,若存在私设暗管排污的行为势必会受到处罚,希望下文的案例能起到一定警示作用。

案情概述

自2011年开始,陈某成立了一个工厂,加工生产钢化玻璃,该工厂注册地为成都市甲区,而具体加工生产的地方却在乙区。2012年11月,乙区环保局在检查其厂房时发现该厂涉嫌私自设置暗管偷排污水,环保局经立案调查后,依照相关法定程序,于12月1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陈某的行为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责令立即拆除暗管,并处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陈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陈某的加工厂工商登记注册地虽然在甲区,但相关证据能够证明涉案地点在乙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乙区环保局具有作出被诉行政处罚的行政职权。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本案中,陈某租赁乙区厂房的目的是用于加工厂的钢化玻璃生产加工,涉案生产点是否办理工商登记、租赁者是否为陈某个人,并不影响涉案生产点的经营主体为加工厂这一客观事实,故乙区环保局将加工厂作为处罚对象并无不当;涉案生产点存在私设暗管排放生产污水的违法行为,该生产点所排放的生产污水是否达标并不影响加工厂私设暗管规避监管这一违法事实的成立,所以乙区环保局作出责令立即拆除暗管并处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陈某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是一种主观恶性更大的违法行为,其不仅可能导致更严重环境损害后果,而且对监管造成了严重的阻碍及干扰,大大增加了执法的难度和成本。本案是典型的逃避监管和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陈某不仅有私设暗管排放生产污水的行为,而且在违法实施主体身份上进行隐瞒混淆,就如本案中的加工厂一样,实践中企业为逃避监管和查处往往会采取一些蒙蔽监管人员的行为,例如工商注册地与违法行为发生地不一致,导致监管缺失;违法行为实施主体隐藏,导致处罚对象认定困难;违法行为和违法后果隐蔽,导致发现和查处困难等等。

按照环保类相关法律的规定只要存在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不管是否造成损害后果,都视为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执行严格的行政处罚及刑事制裁,在国家重拳出击治理污染的今天,企业需要引起重视。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

因各地企业的类型、面临的情况以及面临的困境,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155-0888 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拆迁征收环保关停的问题。

推荐阅读

您的企业能获得多少补偿? 填写表单律师帮您分析下

您的企业是否面临拆迁征收,环保关停问题?是否给予合理的补偿?补偿价值是如何进行评估?是否达到预期,补偿低于市场价值,我们该怎么办?面临QC,行政处罚,我们该如何应对?被一刀切强制关停,是否感到束手无策,如果您有类似困难,请给我们留言。

请输入您的名字!
请输入您的电话!

免费咨询电话:400-155-0888

15年企业维权 代理企业上千家 出版书籍九套 企业维权讲座500余期 企业拆迁/关停案例1100余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