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网站,企业拆迁关停专业维权律师团!

24小时咨询电话 400-155-0888
关键词:
您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问答 > 环保关停 >
律所简介更多>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多年来专注于企业征收,厂房拆迁,环保关停禁养等维权的法律实践工作,代理了上千件企业维权案件,其中包括大型房...

律师介绍更多>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昌通
    郭昌通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范志强
    范志强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范志强,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吴少博律师...[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宁垚
    宁垚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硕士研究生,获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方向为行...[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雪
    韩雪 主办律师

    个人简历: 法律思维严谨、逻辑缜密。擅长处理行政纠纷、民...[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肖爱国
    肖爱国 主办律师

    ...[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恪
    杨恪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中...[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月
    李月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执业以来,专...[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丹
    刘丹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于2020年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后进入法律行业工...[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尹成军
    尹成军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08年毕业于内蒙古大学法学系,曾任新浪网法院频...[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贾敏慧
    贾敏慧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执业以来共计承办各类案件100 余件,提倡采取多元...[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戴儒雅
    戴儒雅 主办律师

    学历: 法学本科 自我评价: 专业、极致 代表案例: 1.天津市...[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方文
    方文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法学专业...[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凯
    张凯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从事法律工作5年,法学理论扎实,实务经验丰富,...[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国兵
    赵国兵 主办律师

    个人介绍: 毕业于山东科技大学,毕业以后一直在律师事务所...[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荐远
    张荐远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20年5月-9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桂铭
    桂铭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从事法律工作7年,积累大量实务经验,特别在刑事...[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府育
    宋府育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20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2018年从事法律服务...[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宁宁
    李宁宁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20年5月-9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豪
    王豪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本科毕业于郑州大学,2016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随小飞
    随小飞 主办律师

    律师简介: 中共党员,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历,从事法律相关工...[详情]

来所线路更多>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地址

24小时在线预约
无需等待,直接连线

点击咨询

化工厂危险废物许可证到期后不予换发,环保局程序违法通知被撤销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9-04-30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案情概述

2007年7月,岳阳某化工厂成立,主要从事碳酸钠生产销售。2010年1月通过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取得了省环保厅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后因有效期满,经化工厂申请省环保厅对其换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11月。2015年12月,化工厂向省环保厅提交《湖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关于申请换发的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环保厅于当日签收并由化工厂填写了《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登记表》。2016年2月,省环保厅会同岳阳市环保局及县环保局对化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并填写了《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及《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固体废物管理现场检查记录表》,载明了检查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2016年3月,省固体废物管理站召开站务会,对包括该化工厂在内的5家企业是否换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进行了审查,会议不同意对其换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随后作出《不予换发通知》,决定不予换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说明了理由,该《不予换发通知》未告知化工厂申请救济的权利和途径。与此同时,省环保厅向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督办函,要求市环保局做好化工厂危险废物相关经营情况记录簿移交及后续环境监管工作。

化工厂认为其在生产经营期间,投入资金建设厂房,添置设备、设施,防污防治系统完善,各级环保部门每年都要到原告工厂进行环保监督、检测,各项环保指标均已达标,从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未受到过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省环保厅作出《不予换发通知》,不仅程序违法,且与客观事实不符,侵犯了化工厂合法经营的权利,给其造成了巨额的经济损失,所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省环保厅作出《不予换发通知》的行政行为违法。

环保厅辩称:其作出《不予换发通知》符合法定程序,且所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违法行为。理由是化工厂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手续不全;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落后,生产条件简陋,跑冒滴漏严重,属于家庭作坊式生产,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项之规定;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无法满足污染防治要求,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四项之规定;环境管理水平低下,相关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不健全,环境安全隐患突出,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之规定;不具备危险废物经营的技术力量,不满足《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在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时,并未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法律分析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据此,本案中,省环保厅具有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法定职权。

《行政许可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意见、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保障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权,是所有行政许可行为都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本案中,省环保厅在作出不利于化工厂的被诉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之前没有进行告知,亦没有听取化工厂的陈述、申辩意见,侵犯了化工厂的陈述和申辩权,明显违反法定程序。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本案中,省环保厅虽然在《不予换发通知》中说明了不予换发的理由,但未向化工厂告知救济权利和救济途径,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同时,改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五十条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本案中,虽然化工厂提出换证申请的时间超出了法定期限,但省环保厅进行了受理,所以仍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省环保厅于2015年12月受理化工厂的换证申请,于2016年3月才作出《不予换发通知》。虽然其主张办理涉案行政许可的期限包括了专家评审等时间,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亦未将该所需时间书面告知化工厂,同时也未提供办理延期的相关证据,其作出决定的时间明显超过了法定期限。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了《不予换发通知》并责令省环保厅对化工厂的换证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

因各地企业的类型、面临的情况以及面临的困境,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155-0888 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拆迁征收环保关停的问题。

推荐阅读

您的企业能获得多少补偿? 填写表单律师帮您分析下

您的企业是否面临拆迁征收,环保关停问题?是否给予合理的补偿?补偿价值是如何进行评估?是否达到预期,补偿低于市场价值,我们该怎么办?面临QC,行政处罚,我们该如何应对?被一刀切强制关停,是否感到束手无策,如果您有类似困难,请给我们留言。

请输入您的名字!
请输入您的电话!

免费咨询电话:400-155-0888

15年企业维权 代理企业上千家 出版书籍九套 企业维权讲座500余期 企业拆迁/关停案例1100余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