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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养殖场遭遇“以拆违促拆迁”和行政处罚维权案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7-08-12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案情简介

  张先生于2000年,通过转让方式,购买几块土地计划用于养殖经营,后自建房屋,但未实际投入养殖经营,也未用于生活居住。2014年,某市因棚户区改建项目需要,对张先生厂房所处地块实施征地拆迁。某市城建部门借“拆违章促成拆迁”,在拆迁补偿还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对张先生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认定张先生的厂房由于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属于违章建筑,告知张先生限期自行拆除。数日后,城建部门又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写明:“被处罚人对该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或者理由部分有异议,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但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拆除。”对于该处罚决定,张先生甚是恐慌,城建局要实施强制拆除的决心这么大,该怎么办呢?

  承办思路

  本律师团律师对城建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研究分析,确定了如下承办思路:

  第一,对《行政处罚告知书》载明的被处罚人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所以,我们向城建局进行书面的陈述申辩。首先,对该告知书认定的厂房面积提出异议并予以纠正,通过详细的数据和机构图说明厂房的实际面积;其次,通过事实说明张先生是如何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土地,而且自建房屋多年存在至今,我们的厂房不是违章建筑。城建部门对存在多年的建筑,在拆迁补偿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将其认定为违章,是选择性执法,目的是“借拆违章以促成拆迁”,执法目的严重违法。

  第二,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由于该决定书德内容:“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强制拆除程序不停止执行”的规定,严重违反《行政强制法》的明文规定。首先,我们联系该决定书的作出机关,告知其内容严重违反上位法的明文规定,如果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实施强制拆除,我们一定会追究其违法责任;同时,向上级部门提起行政复议,告知其违法情况。

  第三,调查该项目取得的合法性文件,为谈判做准备。

  结果

  该城建局在复议程序还未开始之时,就自行主动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这种结果是专业的维权律师前期各种工作的成果,体现出专业维权律师的拆迁维权过程中灵活的应对能力和办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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