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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划拨用地能否单独设定抵押评估目的?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6-20 17:55     咨询热线:400-155-0888
十章其他用地性质
答:不可以,划拨用地单独设定抵押不符合土地处分的有关规定,划拨用地抵押时地上房屋必须一并抵押。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规定,划拨土地只有在“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的箱提下、才能成为抵押权的标的。并且,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7条第一款、《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33条第二款、第45条、及《担保法》第36条的相关规定,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将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一并抵押。《最离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国有企业以建筑物设定抵押的效力问题,如果建筑物附着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上,将该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一并设定抵押的,对土地使用权的抵押需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否则,应认定抵押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