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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某村委计划收回该村某村民的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同时对该村民给予补偿或者调换土地。此非国家征收,村委进行的这种“收回”是否合法?可否接受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6-20 17:56     咨询热线:400-155-0888
答: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有下列情况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条款一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如果村委的行为符合以上情况之一的,其行为是合法的.因一户村民只有一处宅基地,所以,该集体原则上不能采用货币补偿的方式收因该村民的宅基地,应采用调换土地的方式。而房屋的补偿价格为该村民原有建筑物的剩余价值(或现值),加上搬迁补助费以及重新建造房屋期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