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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养还湖,水产养殖户如何从法律层面争取补偿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9-08-06   咨询热线:400-155-0888

为改善和保护白马湖的水生态环境,保障淮安市中心城市第二水源地的水质安全,依据江苏省白马湖渔业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白马湖退围(圩)还湖工作的实施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淮安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7月1日作出了淮政发〔2010〕134号《关于推进实施白马湖(淮安)退围(圩)还湖工作的意见》文件。根据淮安市政府总体部署,依据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实施白马湖(淮安)退围(圩)还湖工作的意见》、《淮安市人民政府六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纪要》、《区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淮安区南闸镇白马湖专业渔民二次退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淮安市白马湖规划控制区管理的通告》等相关规定精神,被告南闸镇政府于2012年4月开始进行专业渔民第二次退养还湖和社会保障工作。
 
渔业水域使用权收回,应给予合理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合法探矿权等受法律保护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因而依法取得的使用水域从事养殖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上诉人依法取得了白马湖国有渔业水域使用权,该项权利受法律保护。
  淮安市政府为了改善和保护白马湖的水生态环境,保障淮安市中心城市第二水源地的水质安全,可以依法收回国有渔业水域使用权,但应当给予使用权人公平补偿。
  根据《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占用补偿暂行办法》 第五条 
  因国有渔业水域占用后退出养殖、捕捞的当地专业渔业生产者,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征收的有关规定予以安置。
  第九条 收回养殖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应当支付占用补偿费、种苗和相关养殖设施补偿费。
  在长江、湖泊或者近海,对因国有渔业水域被占用或者产业结构调整退出捕捞的渔业生产者,应当支付占用补偿费、渔具补偿费。
  占用国有渔业水域进行工程建设对养殖、捕捞作业造成影响的,应当予以适当补偿。
因此,收回国有渔业水域使用权应当支付占用补偿费、种苗和相关养殖设施补助费;因国有渔业水域占用后退出养殖、捕捞的当地专业渔业生产者,应当获得安置。
 
退养还湖补偿金额计算方法
 
  根据《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占用补偿暂行办法》第十条 
  因产业结构调整和公益性基础建设占用国有渔业水域,对退出捕捞的渔业生产者,补偿费用由当地政府与退出捕捞的渔业生产者按照不低于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标准确定。
   
  第十四条 对长江、湖泊或者近海因水域被占用退出捕捞的持有捕捞许可证的渔业生产者,按照下列标准予以补偿:
  (一)渔具包括渔船、网具等生产工具的补偿费用,按照其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予以确定;
  (二)占用补偿费等于补偿标准基数与等级系数之积。
占用补偿标准基数和等级系数,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省海洋与渔业局适时确定并公布。
 
补偿安置不能达成一致如何救济
 
根据《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占用补偿暂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 国有渔业水域占用人与原养殖使用权人、海域使用权人或者捕捞权人不能达成占用补偿协议的,由原发证人民政府的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原发证人民政府裁决。如仍不能对补偿费、补助费以及安置情况不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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