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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判决 | 非首都功能腾退,为承租户争取到合理补偿_石磊胜诉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0-08-18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本案代理律师:石磊,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 本案事实

 

200915,被告从第三人**公司土地管理部处承租了大兴区某地49亩土地,合同约定的租期2009116日起算,每三年确认一次,最长20年。200981日被告与于某签订院落租赁合同,将其承租的土地中 3000平方米空地(即涉案土地)租赁给余某自建房屋使用,租期 200981日至 2020519日止。后余某一次性支付19年土地租金15万元,并在地上建设房屋及院落。
20108月在被告法定代表人的撮合下,原告以180万元价格从余某受让取得房屋和院落并重新与被告签订院落租赁合同,租与余某合同一致,为方便租金结算,签约时间倒签为200981,原告受让房屋和院落后,投入大量资金对房屋和院落进行装饰装修,路面平整硬化,种植苗木等。2018年第三人对包括原告房屋和院落在内的土地进行腾退,并对房屋和院落进行了初步评估,被告与第三人达成了解除腾退补偿协议。2019322日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将房屋院落强制拆除,砸毁了原告房屋内大量财物。原告认为自己是房屋和院落的所有人,原被告签订的院落租赁合同中关于合同期内遇到占用土地情形时,地上物损失赔偿金全部归原告所有。被告基于第三人的腾退行为获得了原告房屋和院落的补偿费用,不管从合同约定还是诚信原则来看,被告均应将房屋和院落腾退费用支付给原告,被告获取原告房屋和院落的补偿费用没有事实依据,综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向被告主张支付,又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起诉.

 

| 法院认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因一审民事判决书已确定被告公司与原告签订的《院落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承租前述院落后在未取得准建手续的情况下建造房屋,属于严重违约,解除了原告与被告公司前述合同,在原告应腾退返还租赁物的前提下,综合考虑:1、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结果报告总建筑面积中原告建设房屋的面积与涉案土地上的总建筑面积的比例;2、原告建设房屋的时间及使用时间;3、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的合同的租赁期限及剩余年限;4、**公司给付被告公司三千余万元的补偿款包含财产补偿款、营业损失补偿款、搬迁补偿款等项目;本院酌情确定被告公司支付原告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某地院内建(构)筑物,苗木及院落腾退费用一百余万元.


 

 

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某场院内建()筑物,苗木及院落腾退费用一百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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