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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决定性关停及维权_吴少博视频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0-12-31   咨询热线:400-155-0888

作者:吴少博律师

 

第一个是最正规的叫决定性关停。因为什么?比如讲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如果在饮用水源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关闭关停的决定,那么这个决定首先排除了不是行政处罚,是一种决定性行为,就是说没有认可是一个违法经营企业,只是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做出的一个合法决定性行为。

我们在以往的案例当中很多,都是由县区级人民政府作出的一个决定性行为,原因往往是根据新调整的水源地保护的距离,新划定的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缓冲区的规划,红线的调整等等了,包括一些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决定性行为。

 

 

说一下补偿的程序问题,就法律程序问题怎么来做才有可能得到补偿。这个问题当中还有一些潜在的法律逻辑问题,有些当事人可能如果不是真正接触到这一行业的法律,可能不太清晰。所以说我们要给我们的企业解惑,把这个问题要看透,像第一类叫关闭决定式的关系,其实这个是最简单的,也是最正规的。

其实可以采取两个不同的方式,比如讲可以起诉要求撤销这个决定,这是一种方式,因为它是具体行政行为。达到的目的是什么呢?要起诉他达到目的是什么呢?第一,可能会达到撤销的目的。比如讲我本身就不在二级水源保护区之内,结果给我下了一个决定,说我在里头。实际上真不在。那么这个时候由于实体上不满足条件,就可能会撤销,就等于可以进一步恢复生产。

那么第二个,如果没有达到撤销的目的,那么第二个的目的是什么呢?我跟各位讲过很多次诉讼的目的不一定是胜诉,有些时候诉讼的目的是达到一种事实确认,达到一种证据取得是不同的,那么第二个就是司法确认补偿依据。我们在广东中山做那个案子就这样,我们没有直接申请补偿,而是先要求起诉撤销关闭决定。

那么在的铁路运输法院的法律判决书当中,其实就进一步确定了我们的补偿依据,就把我们的合法企业的主体资格给予了确认,并且我们有补偿的请求权也给予了确认,这是我们真正起诉决定,真正的目的是在这里。因为我们起诉的时候很清楚,我们肯定在他的水源保护区之内没有问题,撤销的是不可能,实体上达不到。再加上决定性行为是没有法律程序,对不对?

没有说哪个法律程序决定性行为应该怎么做,他只能遵循行政法当中的一个正当程序。所以我们当时想达到的目的也是进行司法确认,我们的补偿依据,结果确认不错,确认下来了我们补偿依据。那么这就不错,如果有了这个,我们就可以以此为决定,或者说以此为依据,要求申请行政补偿并启动补偿诉讼。当然可以选择这个,也可以选择下面这个,但选择下边有些时候有点冒风险,直接进行行政补偿,有点冒风险。

为什么?如果在这个过程当中没有相应的司法判决文书,或者说行政性的法律文书能够确认,百分之百的确认,具有行政补偿请求权的依据,那么有可能在这个过程当中给驳掉,如果驳掉的话,可能直接丧失了行政补偿的启动权,也就是这两种方式都可以选择。但从这个做作为第一,这个作为第二,可能更加稳妥,保护权力的可能性更大。有些时候我们必须从最谨慎的角度上,所以这是关闭决定类的关停。是按照这种思路来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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