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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撤销加油站的征收公告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1-07-07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本案事实
 
原告**开发区TP加油站(以下简称TP加油站)与被告市LZ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LZ区政府)撤销征收公告一案,于 2020 年 9 月27日向本院提出行政诉讼,本院于 2020年 11 月19日作出行政裁定书认为被诉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直接影响,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上诉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1年 4月28日作出行政裁定书认
为被诉征收公告具有可诉性,指令继续审理。本院于 2021年 5月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6月4 日开庭对本案进行子公开审理。原告TP加油站的委托代理人国紫宸,被告辽,中区政府副区长W某,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求
 
原告TP加油站诉称,一、案涉《征收公告》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首先,被告作出案涉征收公告》中,写明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故该征收公告虽然名为"公告",但实际上已经对包括原告在内的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其次,被告发布征收公告之时,原告正在对自身的生产经营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期间LZ区执法局多次以案涉土地被征收为由,阻碍原告进行正常的升级改造;综上,案涉《征收公告》实际已经产生了土地被划为征收范围的。法律效力,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二、被告作出的前述《征收公告》程序违法。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本案中,被告在作出案涉《征收公告》时,并未就前述内容进行公示,依法落实前述前期工作,征地程序违法。三、被告征收案涉土地,系未批先征,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本案中,被告作出案涉《征收公告》的同时,并未依法向包括原告在内的被征收人公告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等文件,因此被告属于未批先征,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所述,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征收公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2020 年4 月 9日,LZ区政府作出LZ政征公字(2020)第(2)号《征收公告》,决定对项目用地范围内涉及的地上物实施征收,2020年 6.月 9 日,LZ区政府作出 《LZ区浦东街道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2021 年4 月 14 日市自然资源局LZ分局出具《关于TP加油站土地权属性质的情况说明》,TP加油站现状占地面积 3**9.1 平方米,其中国有土地面积 1**0.6平方米,集体土地1**8.5 平方米。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被诉征收公告中包含的土地既有集体土地又有国有土地,对于不同性质的土地应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程序分别实施征收,不应在同一征收公告中进行征收。考虑到该地块并未实际实施征收,且该公告有效期一年,现在已经失效,判决撤销已经没有实际意义,应判决被诉征收公告违法。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市LZ区人民政府作出的LZ政征公字(2020)第(2)号-《征收公告》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市LZ区人民政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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