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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企业关停案,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1-10-25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本案代理律师: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石磊

本案事实:

2019年7月25日,SG镇政府向ZX公司发出《关停通知书》一份,内容为“南通ZX实业有限公司:根据《中共南通市通州区委、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通发(2019)7号》规定,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的,整治难度大,不宜再进行生产的化工生产企业进行关闭。你处位于JYG生态保护红线内,根据通发(2019)7号文件规定,你单位被列入2019年报关停化工企业名单。现通知贵单位统筹安排关停时间、妥善处理人员安置等,并于2019年12月底之前关停且完成“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除设备、清除原料、清除产品)”。
ZX公司认为SG镇政府在《关停通知书》中要求自己关停,并限期完成“两断三清”,系对自己设定义务,对自己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故该通知书系行政命令而非行政指导,因此ZX公司向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之规定,裁定驳回ZX公司的起诉。

原告诉求: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或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SG镇政府向ZX公司发出的《关停通知书》,要求ZX公司2019年12月底关停并完成“两断三清”,客观上设定了ZX公司行政法上的义务,影响了ZX公司的利益。上诉人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认定被诉《关停通知》对上诉人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原审法院裁定驳回ZX公司的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20)苏0682行初45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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