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网站,企业拆迁关停专业维权律师团!

24小时咨询电话 400-155-0888
关键词:
您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胜诉判决 > 撤销处罚 >
律所简介更多>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多年来专注于企业征收,厂房拆迁,环保关停禁养等维权的法律实践工作,代理了上千件企业维权案件,其中包括大型房...

律师介绍更多>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孙睿钒
    孙睿钒 主办律师

    学习经历: 法学硕士,拥有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恪
    杨恪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中...[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冰
    张冰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具有多年法律工作经历、良好的执业能力及执业素...[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温陆伟
    温陆伟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18年通过司法考试,后直接进入法律行业工作,法...[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吕胜蛟
    吕胜蛟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河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有十多年的法律从...[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莎莎
    吴莎莎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有多年法律从业经验,擅于处理民商事纠纷,特别...[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雪
    韩雪 主办律师

    个人简历: 法律思维严谨、逻辑缜密。擅长处理行政纠纷、民...[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豪
    王豪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本科毕业于郑州大学,2016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瑞
    徐瑞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北京理工大学,法律硕士,在行政、民事、...[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凯
    张凯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从事法律工作5年,法学理论扎实,实务经验丰富,...[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胥汝涛
    胥汝涛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广西民族大学,硕士学历,擅长民商事诉讼、行政...[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炳蓉
    王炳蓉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从事多年法律服务工作,具有法院部门工作经验,...[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金鹏
    李金鹏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20年8月-2022年6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素珍
    徐素珍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执业以来处理了百余件民商事诉讼案件,办案细致...[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戴儒雅
    戴儒雅 主办律师

    学历: 法学本科 自我评价: 专业、极致 代表案例: 1.天津市...[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国兵
    赵国兵 主办律师

    个人介绍: 毕业于山东科技大学,毕业以后一直在律师事务所...[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朱久林
    朱久林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退役军人,警校毕业。曾任职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袁子晨
    袁子晨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东北大学,法学硕士学位,2020年开始执业,...[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邢鑫一
    邢鑫一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苍旻
    刘苍旻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擅长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等诉讼业务。曾任职于...[详情]

来所线路更多>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地址

24小时在线预约
无需等待,直接连线

点击咨询

胜诉!不服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复议,上级法院撤销原裁定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1-12-29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本案代理律师: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崔明杰

导读:

复议申请人不服崇州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崇州法院的执行裁定。本案在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崔明杰律师的据理力争下获得胜诉判决。

律师分析:

本案是案外人针对执行标的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原审法院在民事判决未将异议人列为被告的情形下直接驳回执行异议申请,原审法院未审查异议人是否为案外人,明显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

原告诉求:

请求撤销崇州法院的执行裁定,支持其执行异议请求即停止要求其搬离并交付案涉土地的执行行为。

案件还原: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崇州法院于2020年X月X日对崇州市A镇B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B村村委会)与成都某公司C(以下简称C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主文内容为:一、B村村委会与C公司于2007年X月X日签订的《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自2020年X月X日起协议解除;二、C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B村村委会返还位于崇州市A镇B村的xxx亩租用土地;三、驳回B村村委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涉案土地被Z某等实际占有、使用,该院于2021年X月X日到涉案土地处张贴的公告主要内容为:一、C公司及上述土地上的实际占有人应于2021年X月X日前自行搬离并交付土地。二、逾期仍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另查明,该院民事判决书审理查明部分确认:2016年X月X日,C公司与案外人Y某签订了《养殖场租赁协议书》,C公司将流转取得的部分土地、自建的鸭舍、库房、办公区及其他附属设施租赁给Y某,占地面积约为x亩(其中自建鸭舍x栋、独立库房x幢、办公场所、污水处理站、鱼塘等设施设备),使用用途为种、养殖,租赁期限为2016年X月X日起至2027 年X月X日止。2016年X月X日,C公司及案外人Y某、Z某签订了《变更协议》,经C公司同意,Y某将前述《养殖场租赁协议书》的承租权及相应权利义务转让给Z某。
本院查明内容与崇州法院查明内容一致。
另查明,崇州法院一审诉讼中裁定准许B村村委会撤回对Z某的起诉。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 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 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对案外人的异议,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
崇州法院执行裁定未将Z某列为案外人、未查明相关合同关系等事实、错误交代申请复议的救济权、 未交代执行异议之诉的救济权,属于程序严重违法、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应予撤销。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案判决: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

因各地企业的类型、面临的情况以及面临的困境,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155-0888 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拆迁征收环保关停的问题。

您的企业能获得多少补偿? 填写表单律师帮您分析下

您的企业是否面临拆迁征收,环保关停问题?是否给予合理的补偿?补偿价值是如何进行评估?是否达到预期,补偿低于市场价值,我们该怎么办?面临QC,行政处罚,我们该如何应对?被一刀切强制关停,是否感到束手无策,如果您有类似困难,请给我们留言。

请输入您的名字!
请输入您的电话!

免费咨询电话:400-155-0888

15年企业维权 代理企业上千家 出版书籍九套 企业维权讲座500余期 企业拆迁/关停案例1100余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