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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企业因环保问题被要求停产,管委会未在法定期限内给予补偿,法院确认行为违法!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2-03-23   咨询热线:400-155-0888

代理律师:石磊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石磊律师:通过多年的执业积累,将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娴熟的法律实务相结合,以其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很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擅长领域:致力于企业拆迁案件,企业及商铺拆迁,环保关停,环保处罚、房屋拆迁、“违章建筑”拆迁、商品房烂尾、商铺房规划变更、售后返租及分割拆零等方向的法律实践研究。

事实概要:

原告公司成立于2014年,主营热力、热水的生产、收费的热力供应服务等,系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企业。原告依法为建设项目在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发展科技局办理了备案,取得了环境保护局的环评批复,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且为了生产经营,原告依法取得昌吉市行政机关颁发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证。然而,从建设项目投产以来,特许区域内的供热需求不足,造成原告年年亏损。但在此情况下,原告仍然保质保量为特许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居民提供生产、生活热量。可没想到的是,随着国家环保要求的不断提高,环境保护部门认为原告原来的环保设施不再符合新的环保要求,遂要求原告停产,并将原告的供热区域交由第三人公司经营。为了弥补自身损失,原告于2021年X月X日通过中国邮政向被告邮寄了《行政补偿申请书》,被告于2021年X月X日签收了该邮件,但却于2022年X月X日才向原告予以答复。为此,原告委托了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石磊律师,在石磊律师的帮助下,提起了行政诉讼,后经法院确认被告对原告的行政补偿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为违法。

律师分析:

2014年X月,委托人依法成立,主营热力、热水的生产、收费的热力供应服务,供热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等。2016年X月原告依法确认为土地使用权人。而后委托人为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依次依法合规的办理了各项手续。2017年X月,管委会出具相关文件,同意将委托人的供热区域交由第三人公司经营。为了弥补自身损失,委托人于2021年X月通过中国邮政向管委会邮寄了《行政补偿申请书》,管委会于2021年X月签收该邮件,但却于2022年X月X日才对此给出答复。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委托人在律师的代理下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受理后认为,管委会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行政补偿申请予以答复,故判决管委会的行为确认违法。

原告诉求:

请求确认被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原告补偿申请作出决定的行为违法。

案件还原:

原告公司于2014年X月X日成立,主营热力、热水的生产、收费的热力供应服务等,系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企业。原告依法为建设项目在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发展科技局办理了备案,取得了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的环评批复,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告投入大量成本铺设供热官网,累计投资*余万元。为了生产经营,原告依法取得昌吉市行政机关颁发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证,特许区域为技术产业开发区国道以南,J路以西M路以东。原告企业及生产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从建设项目投产以来,特许区域内的供热需求不足,造成原告年年亏损。但在此情况下,原告仍然保质保量为特许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居民提供生产、生活热量,原告一直供热至2017年X月X日。随着国家环保要求的不断提高,环境保护部门认为原告原来的环保设施不再符合新的环保要求,遂要求原告停产。2017年X月X日,被告作出《关于将城镇集中供热区域交由新疆S能源公司经营的批复》,同意将原告的供热区域交由新疆S能源公司经营。至此,原告对供热区域的投资全部遭受损失。为了弥补自身损失,原告于2021年X月X日通过中国邮政向被告邮寄了《行政补偿申请书》,被告于2021年X月X日签收了该邮件,但被告于2022年X月X日才向原告予以答复,故请求确认被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原告补偿申请作出决定的行为违法。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本案被告未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行政补偿申请予以答复,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被告当庭向原告予以了书面答复。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申请的行政补偿申请予以答复的行为违法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管理委员会对原告公司的行政补偿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为违法。
本案受理费*元,由被告管理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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