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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篇】哪种土地来源能得到土地使用权补偿?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7-11-07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据我所观察在企业拆迁中,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几乎占了整体补偿的半壁江山,实践中对于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没有低于整体补偿30%以下的,大于都在40%-50%之间,可以看出土地使用权补偿是多么重要。但是土地使用权补偿并没有引起征收单位与被征收单位足够的重视,而且对其市场价值如何确定也处于迷茫状态。
 
  哪种土地来源能得到土地使用权补偿?
 
  土地所有制形式在实践中有两种:集体所有制和国有。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都有哪些分门别类,是在实践中能体现出来的呢?
 
  1.土地承包经营权
  由于是本村村民或本村民小组村民,也就是附加了人身属性,然后承包本村范围之内的土地用于种植、养殖等土地权属相关的耕地。首先鉴定土地承包权是耕地范围,耕地范围取得之后,有可能有些地方政策不是特别严谨,承包者从事了耕地之外的用途,例如建了砖厂、加工厂等进行实际生产经营。有一点要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这里的。
 
  总结:土地承包经营权首先要有人身属性,必须是本村或者本村民小组村民,承包后只用于耕地所用范畴。这是正常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以及用途。
 
  2.耕地之外的非耕地(集体建设用地)
  (1)宅基地;
  (2)公益事业用地:比如学校、医院、敬老院等;
  (3)村办、乡办企业:那时候的企业用的都是集体建设用地。由于当时集体的改制、集体内部的消化,在实践中有很多集体建设用地进行一次性出售、拍卖,让集体所有制企业内部成员或社会人员进行一次性买断,这样也取得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3.国有土地使用权
  实践中分为工矿仓储、住宅、娱乐教育用地、商业、商服等,所体现出来用地的使用年限也不同,像住宅是70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有出让、划拨,但是实践中征收单位称划拨所得的土地并没有交土地出让金,所以也无需补偿土地使用权。这是错误的。不管是出让还是划拨都应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包括在八十年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当中也是要求对通过划拨取得的土地进行补偿的。
 
  在实践中主要就这几类土地在拆迁中会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租赁性的土地如何获得土地使用权补偿?几乎是不太可能获得补偿的,除非是以租赁的方式实施土地出让、受让的法律事实。比如跟村委会签订了租赁土地协议,承租人是本村村民,并且用于租赁土地所属的性质和用途,虽然签订的是租赁协议,但是其实是承包关系。也就是说享有物权,租赁关系是债权。包括在国有土地上也有这种情况,租赁为名,行转让、受让之实。不要简单的看名头和名目,要区别开来。单纯的租赁是没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的。现在补偿的使用权都是物权和不动产范围之内的,租赁权现在还划定在债权的范围内,没有划归物权的形式,所以租赁权是没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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