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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月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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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厂房是租的村里的地,现在厂房拆迁了,行政机关把补偿款给了村委会,说再转给我们,这合法吗?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7-12-28   咨询热线:400-155-0888
这里所说的就牵涉到征地补偿款提留的问题。关于征地补偿款的提留问题,是被征地农民经常问到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在征地补偿款的分配过程中,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予以提留,但是这个比例不应当是由村委会单方决定,而是必须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法律依据就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修订)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此外,《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规定:“(四)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针对这一问题,各省根据自身具体情况也作出了相应的不同规定,所以遇到这个问题还得看自己当地具体政策,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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