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网站,企业拆迁关停专业维权律师团!

24小时咨询电话 400-155-0888
关键词:
您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律所案例 > 国家赔偿 >
律所简介更多>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多年来专注于企业征收,厂房拆迁,环保关停禁养等维权的法律实践工作,代理了上千件企业维权案件,其中包括大型房...

律师介绍更多>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妍
    王妍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法学学士学位,2015年起参加法律工作,具备多年公...[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月争
    张月争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严谨、负责、执行力强,法学功底深厚,较强的条...[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田晓敏
    田晓敏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武汉大学,横跨律所、上市公司、互联网公...[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曦
    陈曦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刑事金融团队负责人,法学双...[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美玲
    吕美玲 主办律师

    个人简历: 多年从事外企法务工作,执业以来,主要专注于各...[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孔志强
    孔志强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孔志强律师,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硕士...[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欧阳帅
    欧阳帅 主办律师

    律师简介: 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律师、注册会计师(非...[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宁宁
    李宁宁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20年5月-9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志连
    杨志连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法学学士位,拥有基金从业资格证,2020年起参加法...[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函哲
    李函哲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深耕行政诉讼领域多年,经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温陆伟
    温陆伟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18年通过司法考试,后直接进入法律行业工作,法...[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隗伟
    隗伟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天津师范大学 2022.8-至今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月
    李月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执业以来,专...[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媛媛
    徐媛媛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深耕行政诉讼领域,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主要擅...[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墨
    韩墨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韩墨律师,2015年获取法学学士学位, 2016年取得法...[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卓然
    黄卓然 主办律师

    个人简历: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办理民事、行政...[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卫洋
    高卫洋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高卫洋律师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贾敏慧
    贾敏慧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执业以来共计承办各类案件100 余件,提倡采取多元...[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佳桧
    李佳桧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中共党员,较强的团队意识,严谨的办案理念,在...[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润博
    李润博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李润博律师,曾任北京某律所重大民商事务部主任...[详情]

来所线路更多>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地址

24小时在线预约
无需等待,直接连线

点击咨询

【案例解读】王某诉某镇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未取得乡村建设行政赔偿案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07-18   咨询热线:400-155-0888
北京三中院指导案例
  
  王某诉某镇政府行政赔偿案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的拆除行为被法院生效裁判确认违法后,因行政机关在拆除前未依法给予相对人自行拆除机会,相对人主张行政机关未给其自行清理残值机会而主张返还的,法院可根据双方的举证能力和举证情况,结合建筑物的形成时间、建设面积、建筑材料的独立程度、行政机关拆除行为可能造成的合理损失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判决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王某承包某镇某村鱼池,后在上述承包范围内建设房屋。某镇政府经现场检查、勘验、询问,并经市规划委员会确认,认定王某建房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并向王某送达限期拆除通知书。王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涉案房屋,镇政府向王某送达强制拆除决定书。后镇政府在该村村委会公告栏、涉案房屋张贴了强制拆除公告,决定对涉案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并告知王某于强制拆除当日7时30分前到现场清理标的物。强制拆除当日,某镇政府对涉案房屋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并自行清理了拆除后的建筑残值。因镇政府在拆除决定复议及诉讼法定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就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且强制拆除当日镇政府制作屋内财物清单在王某本人未到现场的情况下未经当地村民委员会确认,故该强制拆除行为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后王某向某镇政府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要求镇政府返还房屋被强制拆除后的建筑物料,不予返还则赔偿相应损失,镇政府作出《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王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支持其赔偿请求。
  
  法院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该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某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尽管涉案房屋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系王某私自建造,但镇政府并无证据证明实施强制拆除后通知王某限期自行清理拆除物料,也无证据证明存在《国家赔偿法》第五条所列不承担赔偿责任之情形,故镇政府应对其行为给王某造成的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涉案现场早已不存在,且王某亦未提交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涉案建筑被强制拆除后的建筑材料残值情况,法院结合涉案建设的面积、建筑材料、建设时间以及强制拆除等情况,酌定赔偿数额,判决镇政府赔偿王某建筑残值损失人民币5000元。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

因各地企业的类型、面临的情况以及面临的困境,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155-0888 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拆迁征收环保关停的问题。

您的企业能获得多少补偿? 填写表单律师帮您分析下

您的企业是否面临拆迁征收,环保关停问题?是否给予合理的补偿?补偿价值是如何进行评估?是否达到预期,补偿低于市场价值,我们该怎么办?面临QC,行政处罚,我们该如何应对?被一刀切强制关停,是否感到束手无策,如果您有类似困难,请给我们留言。

请输入您的名字!
请输入您的电话!

免费咨询电话:400-155-0888

15年企业维权 代理企业上千家 出版书籍九套 企业维权讲座500余期 企业拆迁/关停案例1100余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