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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行政诉讼,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08-16   咨询热线:400-155-0888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那么提起行政诉讼需要哪些材料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又是多长呢? 今天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独家整理出了在行政诉讼中准备过程中大家要了解的事项以及需要准备的材料,供大家参考收藏。
一、行政诉讼起诉的条件:
通俗的来讲,不管是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都是要符合一定的起诉条件,法院才会受理当事人的案件,不同的案件性质,适用的法律也不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适格的原告
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些原告资格的确认大家都知道,但仍需注意的一点是:在特殊情况下,不是行政行为的相对方也具有原告的资格。主要有两种情况:(1)具有起诉资格的公民死亡;(2)具有起诉资格的法人和组织终止,为新的法人和组织所代替。
2、有明确的被告; 
行政诉讼最重要的是要明确案件的被告,那么,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应该如何确定被告呢?
(一)行政复议案件被告的确认
(1)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就是被告。这里所说的改变,包括法律依据、事实根据和处理决定方面的任何实质性变更;
(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4)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二)委托行政的被告确认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三)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生效需要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被告应是在生效行政处理决定书上署名的机关。
(四)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1)如果派出机构没有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那么它就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以派出机构所在机关为被告。
(2)如果派出机构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原则上,派出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以派出机构为被告。但是在越权方面要分两种情况:①派出机构超越了授权的幅度,以派出机构为被告。②派出机构超越了授权的种类,以派出机构所在机关为被告。以派出所为例,其职权为500元以下罚款和警告,如果派出所作出了罚款10000元的决定,派出所为被告。如果派出所作出了拘留决定,公安局为被告。
(五)若干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这些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六)内部机构的被告确认
(1)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行为应当视为委托,以行政机关为被告。
(2)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以其所在行政机关为被告。
(七)不作为案件中的被告确认
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职责而不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具有被告资格。不作为有两种划分:在表现形式上可以分为依职权行为的不作为和依申请行为的不作为;在内容上可以分为拖延履行和拒绝履行。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行政诉讼中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九)其他诉讼请求。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行政诉讼法》在2014年11月1日决定修订,同时自2015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行政诉讼法》,其中第十二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决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二、提起行政诉讼需要提交的材料
    那么在符合起诉条件后,当事人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呢?
        1、行政起诉状: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职务、联系方式。
(3)案由。
(4)诉讼请求(分项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5)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6)起诉状所递交的人民法院名称。
(7)起诉人签名、日期。
(8)起诉状用A4型纸,并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如委托他人,则应当面委托并提交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自然人的,需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律师的,需提交律师事务所公函1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
        3、原告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证明行政法律关系存在的材料,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书等。
        5、对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复议机关的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证明。
        6、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7、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提交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说明:凡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赔偿案件应单独立案,所应提交材料同上。
 三、了解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3、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但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起诉的期限不受60日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
6、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以上就是当事人在行政诉讼前期应知晓的事项及应该准备的材料。俗话说: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在诉讼中前期的准备工作做得越充分,就越能应对之后诉讼中的各种难题。打官司本就是一件繁琐的事情,尤其是跟政府打官司更是让很多当事人头疼不已,但是各位读者们不用担心。只要委托了专业的律师,您只需告诉我们您的想法,剩下这些繁琐但重要的事情我们来帮您解决。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是我们的服务宗旨,专注于行政诉讼领域是我们不变的初衷。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竭诚欢迎各位读者的来电咨询和案件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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