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网站,企业拆迁关停专业维权律师团!

24小时咨询电话 400-155-0888
关键词:
您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企业拆迁 > 补偿安置篇 >
律所简介更多>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多年来专注于企业征收,厂房拆迁,环保关停禁养等维权的法律实践工作,代理了上千件企业维权案件,其中包括大型房...

律师介绍更多>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秦玉洁
    秦玉洁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且办案风格严谨,曾承办...[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戴儒雅
    戴儒雅 主办律师

    学历: 法学本科 自我评价: 专业、极致 代表案例: 1.天津市...[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国紫宸
    国紫宸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10年毕业于北京工商大学,取得法学学士学位。...[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婧
    韩婧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莎莎
    吴莎莎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有多年法律从业经验,擅于处理民商事纠纷,特别...[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国兵
    赵国兵 主办律师

    个人介绍: 毕业于山东科技大学,毕业以后一直在律师事务所...[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晓玲
    孙晓玲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安徽财经大学...[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隗伟
    隗伟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天津师范大学 2022.8-至今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崔明杰
    崔明杰 

    中国政法大学毕业,执业6年。 具备丰富办案经验,曾代理多起...[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荣雪凌
    荣雪凌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荣雪凌律师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擅...[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胥汝涛
    胥汝涛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广西民族大学,硕士学历,擅长民商事诉讼、行政...[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宁宁
    李宁宁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20年5月-9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洪涛
    吴洪涛 主办律师

    吴洪涛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610314321,主要办理各类涉及企业和...[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邹富丞
    邹富丞 主办律师

    毕业学校: 山东大学 学历: 本科 擅长领域: 行政诉讼及民事...[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郗华晓
    郗华晓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郗华晓,律师、税务师、注册会计师,2016年研究生...[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欢雨
    周欢雨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17年毕业于俄罗斯维亚特卡国立大学,学士学位。...[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范志强
    范志强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范志强,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吴少博律师...[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府育
    宋府育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20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2018年从事法律服务...[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曦
    陈曦 

    陈曦 律师 法学双学位,2015年起参加法律工作,曾就职于科创...[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雪
    韩雪 主办律师

    个人简历: 法律思维严谨、逻辑缜密。擅长处理行政纠纷、民...[详情]

来所线路更多>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地址

24小时在线预约
无需等待,直接连线

点击咨询

主张临时安置费用是否应受诉讼时效限制?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03-07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文章导读】
被征收方与征收方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书》,约定了房屋产权置换的补偿形式。但在长达十年的时间里征收方始终未交付调换房屋,且于协议签订五年后停止了支付临时安置费。矛盾一触即发,那么为何在诉讼期间征收方主张原告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临时安置费是否应受诉讼时效制度的限制?今天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就与大家一起来了解下:主张临时安置费用,是否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案情简介】
被征收方颜某在厦门市某区的6号房屋因大兴商场建设需要,面临拆迁。
2003年7月23日,大兴公司与颜某的委托代理人颜某某(颜某的儿子)签订一份《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签订后,颜某某依约交付被拆迁房屋,但其后大兴公司未依约交付安置房。
2008年11月28日,颜某某领取2008年6月11日至2008年12月10日的自行过渡补助费9240元。但自2008年12月11日起,大兴公司未再向颜某某支付过渡安置补助费。故2009年12月10日、2011年8月16日、2011年11月14日、2012年5月15日及2012年5月22日,颜某某通过其父亲颜某向信房局和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反映大兴公司未支付过渡安置补助费的问题。
2013年颜某以大兴公司未支付过渡安置补助费为由起诉至法院。对此大兴公司答辩,过渡安置补助费已超过诉讼时效。
【律师分析】
一、那么何为临时安置费?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2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根据上述法条规定,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那何为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是指征收人对被征收人在搬入产权调换房屋前自主解决居住需求而产生的费用。临时安置费主要针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实践中,被征收人的房屋被征收之后,征收人不一定有现存的住房可供被征收人置换。很多时候,被征收人需要等待一段时间,待被安置房修建好后才能搬入居住。在此期间内,被征收人需要通过租房或借住等方式,自主解决居住问题。如此产生的费用也是因房屋征收而产生,应当由征收人解决。
二、对于过渡安置费(即临时安置费)的请求能否适用诉讼时效?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2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因此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是行政法规规定的拆迁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的强制性义务,而且临时安置费的产生是基于房屋所有权的丧失,故被征收人诉求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属于物权请求权,而不是债权请求权,因此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具体到本案当中,大兴公司辩称过渡安置补助费已超过诉讼时效,显然有以债权诉讼时效之名逃避法律责任之实的嫌疑,因此征收方应向颜某某支付全部的临时安置费用。
【总结】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是其法定强制性义务。被征收人据此提出的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房屋征收部门以时效抗辩不予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

因各地企业的类型、面临的情况以及面临的困境,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155-0888 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拆迁征收环保关停的问题。

您的企业能获得多少补偿? 填写表单律师帮您分析下

您的企业是否面临拆迁征收,环保关停问题?是否给予合理的补偿?补偿价值是如何进行评估?是否达到预期,补偿低于市场价值,我们该怎么办?面临QC,行政处罚,我们该如何应对?被一刀切强制关停,是否感到束手无策,如果您有类似困难,请给我们留言。

请输入您的名字!
请输入您的电话!

免费咨询电话:400-155-0888

15年企业维权 代理企业上千家 出版书籍九套 企业维权讲座500余期 企业拆迁/关停案例1100余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