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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心声:违章建筑,不是想拆就能拆!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08-16   咨询热线:400-155-0888


即使是违章建筑,也不是拆迁方想拆就
拆的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一步步来完成。如果建筑能随意拆除,国家的法律等于形同虚设。拆迁方在实施强制拆除之前,应作出行政决定、催告、强制执行决定等程序。
 
一、即使认定为违章建筑,也不是可以随意拆除的,要依据法定程序办事。对违章建筑的拆除程序如下所述。
 
第一步、先要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决定。
 
第二步、进行催告。
 
第三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第四步、实施行政强制拆除决定。
 
第五步、对社会的不特定多数人,进行公告限期拆除。
 
第六步、只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进行行政诉讼时,才能进行强制拆除。
 
二、不是所有违章建筑必须拆,这三种情形可以不拆除。
 
1、影响建筑物和建构物主体结构安全的。
 
如果部分拆除建筑物,会影响建筑物和建构物主体结构安全的。或者整体拆除建筑物会影响相邻建筑物及建构物主体结构安全的。在这种情形下,违章建筑可以不拆除。
 
2、现有技术条件无法实施拆除的。
 
由于建筑的特殊性,或建筑物所处地理位置的特殊性,根据现有拆除技术条件无法实施拆除的违章建筑,也可以不予以拆除。
 
3、拆除后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有些违章建筑,拆除之后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拆除之后,可能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在这种情况下,该违章建筑可不予以拆除。
 
三、以下情况易被误认定违章建筑,如建筑物被拆除,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1、2008年以前建造、翻建、扩建的房屋,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及完整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相应的职能职权部门确定的房屋使用权,或乡镇企业一次性买断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通过招拍挂取得的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并且建筑是在2008年之前首次建造或改扩建的。

2、招商引资企业,经具有建筑合法性审批权的政府或职能部门同意兴建的建筑,不能被认定为违章建筑。

3、我国的《土地管理法》是在1986年6月25日实施的,1982年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在《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废止。1986年《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建造的农村土地房屋,不能被认定为违章建筑

4、土地总体规划调整前,房屋符合当时的用地规划,并取得符合当时法律规定的相关证照。

符合当时的条件但不符合现在条件的农村土地,也不能随便认定为违章建筑,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只能采取没收而不能采取限期拆除的处理方式。

5、按照我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取得了《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以及前期土地相关的手续,并且可以通过改正或补办一定的手续来获得最后的《房屋建设许可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的,可以补办手续,不能随便认定为违章建筑,应该给其改正或限期改正的机会。

6、有些政府通过招投标、拍卖等方式一次性出售以前乡镇企业(包括老旧改小区)所剩下的土地使用权,但可能出手的时候地上建筑物没有相应的手续,这种情况也不能随便认定为违章建筑。所以说,从政府手中直接买断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不能被认定为违章建筑。

7、如果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但是没有房产证,或者没有建筑工程的相关规划手续,也不能认定为违章建筑。因为取得了一定手续,但是证照并不完备的情况,是可以补办延续的。

8、用于农业生产的农村土地承包地,或者利用荒山荒地自由复垦或用于基本农田生产建设的土地。也不能随便认定为违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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