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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强制拆除,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05-24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成本高、取得程序繁琐,在发展经济的时代背景下,催生出大量集体土地用于生产经营的情况。通常做法是由具备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与企业主签订土地使用协议,村委会提供集体土地,企业主缴纳租金并投资建厂自主经营。这种合规但不当然合法的行为,往往成为政策调整时首当其冲的牵连对象。

在政府征收、拆违、整治等工作中,审批手续不全的集体土地上厂房面临多方面的强制拆除风险,村委会强制拆除便是其中之一。

村委会是我国最普遍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着对本村村民的管理、教育、服务、代为经营管理集体资产的职能,并接受上级政府的指导。村委会参与强制拆除存在两种可能性:一是政府掌握强制拆除决定权,村委会只负责实施;二是村委会决策强制拆除并实际实施。

政府决定,村委会强制拆除怎么办?

政府针对企业主作出强制拆除决定本身就是行政行为,那么村委会经其授意实施强制拆除的性质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二十四条规定——

对村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为被告。对村民委员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这是行政法律体系首次明确将村委会纳入行政诉讼适格的被告范围。从该条文及《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知,确定的原则是看村委会有无职权。

我国立法对行政强制执行权持相对保守态度,很多政府部门都不具备强制拆除这种对权利影响极大的强制执行权,村委会作为群众自治组织更无法取得法律法规的授权。因此,村委会经授意进行强制拆除,应当认定为行政行为,并以授意的政府部门为被告。本所有大量文章讲解政府强制拆除的维权方式,本文不再论述。

村委会决策实施强制拆除怎么办?

村委会决策实施强制拆除,其前提是收回集体土地的使用权。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方案等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还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因此,村委会决策收回土地,必须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而实务中村委会受各方面的影响,往往不能依法形成决议,其收回土地的决策往往不符合法定程序面临无效的风险。

此外,如前所述,村委会作为自治组织,没有强制执行权,即使其收回土地决议有效,但也无权作出强制拆除决议,更不能自行实施强制拆除。一旦村委会自主决策并实施强制拆除,就可能产生民事、行政、刑事三种形式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村委会强制拆除企业主房屋的,企业主作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村委会承担侵权责任,且及时村委会的强制拆除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行政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村委会作为单位主体,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强制拆除企业主房屋,对村委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可进行处罚。这里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般指村委会支书、主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般指参与决策的相关人员。

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处以罚金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而《刑法》又未将村委会纳入刑事追责主体范围内,这也是我们维权过程中常遇到的公安推诿借口。事实上,村委会实施强制拆除也是可以进行追责的。根据《公安部关于村民委员会可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7]1号)的规定,对以村民委员会名义实施犯罪的,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可以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该规定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异曲同工,都为约束村委会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村委会强制拆除的动机都不单纯,无论我们从哪个角度进行追责,指向的对象都不是具体的个人,而是这个人所代表的、与我们有利益冲突的集团,被追责的相关人员又恰恰能在无法承受压力的时候在各方进行斡旋,对我们主张补偿、争取权益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本文由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覃珊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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