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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责令交出土地,被征收人权益怎么保障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07-19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政府征地与被征收人维权,都是持久、漫长的过程。到征地工作后期,如果被征收人仍未与政府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的,政府往往会采用各种行政措施施压,推进征地工作进行,责令交出土地就属于其中之一。
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该条文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
 
如何审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合法性?
一、征收土地程序合法性。

首先,着重审查涉及的征收土地方案是否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是否有效。
根据《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有权批准征收土地的政府只有国务院及省级政府,未经其批准不得自行实施征地。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两年内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因此,超过职权进行批准的、超过两年有效期的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均不得作为征收土地的依据。
其次,审查政府是否依法实施征地行为。
法定的征收土地程序包括征地方案公告,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公告、组织实施等。征地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在十日内公告;国土局应当对被征收人及其房屋土地情况进行进一步核实,并在征地公告的四十五日内制定征地补偿、人员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迁等具体的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政府应当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人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补充;实施经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应当积极与被征收人平等协商,妥善化解矛盾,不得暴力征迁;作出补偿决定的应当通知被征收人自行领取或依法进行提存。
二、被征收人自身合法性。
审查被征收人是否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被征收人如果已经领取安置补偿权益,应当视为其对政府的补偿结果满意,如果继续占有土地就缺乏依据。但被征收在未领取安置补偿权益的情况下,只要有正当理由即可拒绝接收补偿,继续占有土地,且此种情况一般也为法律所认可。
哪些情形可认定为正当理由呢?一般来说,征收土地程序不合法、安置补偿不合理均可作为正当理由。例如,《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收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被征收人如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一、对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所依据的征地批准文件、征收程序合法性、安置补偿合理性等因素均被纳入司法审查范围,政府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有极高败诉风险。
二、针对征地批准文件、征收土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及征收土地程序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这些文件、程序处于复议、诉讼中都会成为被征收人不领取补偿的正当理由,且其审理结果可以作为法院审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重要依据。
三、对补偿决定申请上级政府协调、裁决,一方面可以拉长政府的处理期限,另一方面还可通过上级政府的介入,促成补偿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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