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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村委会实施的违法强制行为提起诉讼,一审怎么进中院?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08-21   咨询热线:400-155-0888
针对村委会实施的违法强制行为提起诉讼,一审怎么进中院?

 

【导读】

征迁中,村委会违法组织实施强制行为的案例不在少数。在新诉讼解释出台后,虽可以对村委会、居委会单独提起诉讼,但以其作为一审的被告提起诉讼,法院的级层也会随之定位于基层法院。如果案件后续需要提起上诉、申请再审,法院最高的层级也仅能锁定高院,最后的维权效果多少会受有影响。因此,为了有机会申请最高院的再审,我们可以对基层组织的村委会、居委会所实施的违法行为,直接诉其上级主管部门区县一级政府,让一审直接进中院。

【案情简介】

2016年,省级重点建设项目落地郑州市。武某的两间厂房被开发区管委会纳入征迁范围。为了推进项目建设,该村领导自行组织成立征地拆迁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并发布该项目的征拆通知。后指挥部在未明确补偿金额的情况下,多次要求武某签订补偿协议,双方就补偿事宜多次协商后未果。指挥部便以郑州市采取扬尘污染治理项目为由,对武某所有的厂房采取停水停电、加筑围挡的方式迫使其搬迁。在此之后不久武某厂房周围企业便陆续遭到强制拆除。

【律师观点】

本案的实际违法执行主体是村委会的指挥部,结合征收项目的进展情况律师认为:在周围企业有强制拆除的情况下,为了保住武某厂房达到更好的维权效果,有必要提高一审法院层级,以此对征收部门施加更大压力。所以,只有以开发区管委会作为被告,法院层级才会定为中院,后续申请再审才可能到最高院。

一、责任主体的认定。

根据指挥部发布的征拆通知,律师确认武某所在地的征迁项目为政府项目,由该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那责任主体的确定是不是也应遵循“谁行为谁负责”的原则?开发区管委会没有具体实施该行为,就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从法律授权角度分析,开发区管委会应视为征收的授权主体。

在规范的土地或房屋征收补偿行为中,具体负责实施相关行为的主体是确定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都作出了相应规定。

如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其行政管辖区域内实际行使县级人民政府职权的机构,实践中应视为土地或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的授权主体。

2.该地区已存在征收项目,且管委会未对村委会实施的围挡行为进行制止,应当推定为管委会已对村委会进行授意。

本案中,指挥部虽未经管委会正式授权便自行组织成立,从表面上看,指挥部为推进项目所实施的围挡行为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不涉及管委会实行职权的问题。但由于该地已纳入管委会的征收范围,也发布了征收公告,此情形下就不再考虑指挥部实是由谁组织成立,实施行为又是谁授权的问题,因为围挡不管是谁实施的,最后的受益人都是管委会。换言之,即便是指挥部没有任何授权,没人组织就成立了,其为征收所实施的一切行为,最后受益的人都是发布征收公告的管委会。因此,即便管委会对指挥部的围挡行为没有授权,但其未制止的态度,应当视为其以对指挥部为征收而实施的围挡行为进行授权,该围挡行为的责任主体应当是管委会。

3.指挥部的强制措施行为是其对开发区管委会的征收工作的协助行为。

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之规定,村委会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同时村委会有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的义务。

本案中,该村委会以自身领导成立指挥部对武某房屋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从法律性质上分析应属村委会基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对开发区管委会工作的协助义务,受开发区管委会委托才实施的停水停电、建筑围挡行为。因此,指挥部受委托实施的行为,依法应由委托机关开发区管委会承担责任。

4.开发区管委会不能提供对村委会的委托权限证据,应推定其为责任主体。

实践中虽然存在村委会未经政府委托便自己越权实施委托行为的情况,此种越权情况理应由村委会自己承担责任。但针对这一情形,必须由区县一级政府对村委会的委托权限和村委会行为的监督情况等进行举证,以此明确村委会的越权行为。但实践中,区县政府往往都不能提供此类证据证明,法院也会由此推定征地拆迁工作是根据区县政府安排、组织而实施的。相应的,本案武某的房屋被围挡、强制拆除的责任主体应为开发区管委会承担,其是适格被告。

二、行政行为的定性:指挥部为逼迁而实施停水停电、加筑围挡的行政行为性质上实为有关主体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指挥部加筑围栏的意图在于切断武某厂房的经营道路,以此达征迁目的。在武某厂房所在地段发生大规模征地拆迁的前提下,无故对其实施停水停电、加筑围挡行为只能是征迁原因所致。指挥部以此间接方式查封武某厂房、限制武某的经营活动,实际上已对吴某执行了征地拆迁过程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但武某企业属合法经营,不存在违法行为,绝不属于适用《行政强制法》第二条所规定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范围。

武某厂房周围企业遭遇强制拆除,也进一步印证武某遭受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可能是征地拆迁施工的结果,绝对是指挥部出于逼迁目的,有意实施的行为。

【总结】

结合本案的实际案情,律师做针对性分析后,确定将管委会作为被告起诉至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这样一来,即便是街道办实施的行为,也能直接追究到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责任,让一审直接进中院,大大提高了案件的审批层级及审判效果。

诉讼可能是征迁维权的最后一条途径,上诉和再审的可能性都会随时发生。因此根据案情的程度,必要时提高一审法院的层级,选择有效的诉讼策略,不仅可以避免地域中的潜在关系问题,还可以提高维权的效果,以此用最公正的法律来维护合法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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