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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月办结一起企业征收案件,找出行政机关违法之处,补偿提高一倍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0-01-16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案情简介

2005年,李某与福建省某工业园签订征地协议,约定以国有出让的方式将该区域内20亩工业用地,用作李某企业后续厂房建设使用。此后,李某相继办理了土地证,房产证,建设用地规划、工程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等审批文件,并获得发改部门备案和建设竣工审批。2007年,李某企业正式投成,合法生产。
2018年,区政府为满足旧城区改建,公共事业之需,发布该地棚户区改造的征收通知,决定将李某企业划入此次棚改征收范围。后区政府多次就补偿事宜与李某协商,并为其出具了简单的评估单。但因评估单存在太多缺漏项及评价标准太低等原因,李某一直未签订补偿协议。但因征收李某企业不仅无法正常生产经营,更面临随时被强制拆除的危险,在双方僵持不下,案件停滞不前之时,李某委托本所,希望能尽快解决矛盾的同时实现其合法权利最大化。

办案思路

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根据被征收项目的土地权属不同,所适用的法律也不同。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活动而言,其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而集体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的征收则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此外,针对棚户区改造征收问题,国务院于2014年作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规定如果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也应当适用土地管理法进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提工作。由此可见,在征收案件中,不同土地性质的案件,其法律适用规定是非常严格的。

办案掠影

1、律师走访发现问题,调查取证,确定区政府征收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

在接受李先生委托后,我所立即开展了调查取证工作,在一次走访中律师发现,本案的征收公告所描述范围分为南北两块,共涉近千户,结合以往的办案经验,律师认为这些被征收房屋中可能会涉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如果确是这样,那么区政府就可能存在未经报请即征收集体土地的违法行为。

为了证明区政府征收行为的合法性,本所律师申请了有关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明确要求公开本案征收项目的立项、征收批复、征收红线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及性质等信息。通过有关部门的答复,准确印证了律师的推测,本次征收项目不仅确有部分集体土地在红线内,甚至连前置的立项审批文件都没有,是典型的“边征收边办证”项目。

2、对征收决定提起行政复议,市政府答复为难,延长30天答复期,最终确认区政府征收决定违法。

本案中,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直接对李某权利产生影响,且经调查取证得知该行为又存在诸多违法之处。因此,本所律师决定就征收决定先行提起行政复议,其主要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根据住建部发布的《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所明确的内容来看,棚改项目的被征收人仅限于城市危房、城中村在内的各类棚户区住房、农村危房,不包括李某企业这样的工业用房。而棚改项目的棚户区域是指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基础设施简陋、房屋建成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安全隐患突出的居住区域,而李某企业不属于棚户区所定义的居住区域,区政府以李某作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被征收人,于法无据。

其次,如上所述区政府此次的征收对象不仅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还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区政府这种擅自扩大棚改项目范围,借助棚改征收项目将其他集体土地征收项目纳入其中,以求一并征收、拆除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也超出了征补条例所赋予的征收权限,应属越权行为。另外,区政府直接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一起进行征收的行为,造成了其征收决定与补偿方案的征收对象不一致的客观情况。该情况下其补偿方案中有关补偿方式的内容均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应撤销该征收决定。

再次,通过调查取证过程中有关部门的答复内容来看,区政府进行的征收项目,未经立项审批,没有提供编制计划和得到审批,棚改项目的启动已违反法律程序。

在本所律师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后,市政府审查过程中曾多次与本所律师沟通,表现出此案的处理之难,但本所律师亦说明此事关乎李某企业利益重大,希望得到公正裁决。市政府迫于本所律师准确指出区政府的违法行为的几点复议理由,只能在将复议延期30天后作出复议决定,确认了区政府的征收行为违法。最后,区政府在生效的复议决定面前主动提出增加李某企业补偿请求,本案律师用短短六个月时间,将原本僵化的征收案件妥善解决,并为当事企业征得了近一倍的补偿。
 
在我们办案的这个六个月中,并不是一切顺利,其中亦有很多不理解和怀疑,但是律师用多年的办案经验疏解了当事人的顾虑和担心。有人会问你凭什么认为一个复议决定就能将补偿提高一倍?其实道理很简单,本案是棚改项目,所涉人数众多,抛开当事人自身企业特点不说,单征收项目没有立项一项就可以将整个征收项目停止,因此在如此确凿的违法行为面前,区政府不得不为“防止广大被征收人起诉”而低头,何况征收项目的期限还在那里。因此如何在征收案件中找到那个“七寸”,就成了是否可以快速圆满解决问题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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