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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篇】违章建筑的概念、认定及处置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7-11-07   咨询热线:400-155-0888

一、违章建筑的概念

    违章建筑,顾名思义是指违反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由公民或法人未经批准擅自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依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一些地方法规和规章也对违章建筑作了相应的规定,故法律意义上的违章建筑可作两种理解:一是狭义上的违章建筑,即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建造的建筑 物。二是广义上的违章建筑,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所建造的建筑物,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违法建筑的概念。
    违章建筑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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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章建筑的认定

    认定违章建筑的法定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至六十六条法律明确规定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违法建筑的认定的法定职责,在未有法定授权的情况下,不得行使,这也就是说“法无授权即为侵权”的原则。我国是1949年建国,规划机关是1974年成立的。80、90年开始逐步完善,升级,从建委的一个规划科、规划处独立出来,有些地方还成立了规划局,还有规划委员会,建设部成立了一个城市规划司。1990年出台了《城市规划法》,2007年通过的《城乡规划法》,2008年实施至今。因此,在城乡建设管理实践中,我们把规划机关成立之前的,无证房或证件不全的房屋当作违章建筑而无偿拆除,显然是显失公平的。为了更好地处理这些问题,很多省市纷纷出台了以关于历史遗留问题的试点办法或实施条

三、在征地拆迁中,应如何处置违章建筑?

    对违法建筑依据《城市规划法》及地方城市规划实施条例规定处理。《城市规划法》实施前违法建筑的认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充分考 虑历史情况,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处理。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因此也不是所有的违章建筑一旦被认定为违章建筑都一定要拆,要充分考虑违章建筑的具体情况,视不同情况而定。
总之,妥善处理违章建筑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分清楚是历史遗留问题还是确实是违章建筑,作好区分,分别对待,分化处理,这样不仅有利于解决社会矛盾,更有利于推进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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