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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锦州凌河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被起诉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03-05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据了解,王春海系锦州喜子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一直以来,遵纪守法,兢兢业业,致力于企业发展。可出人意料的是,2013年9月30日,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政府身为当地百姓的“父母官”,在事先没有通知王春海,也未征得其意见的情况下,强行拆除了王春海所有的位于锦州市凌河区解放东路170号的办公楼及库房,致使大楼内所有物品丢失。 
  王春海心痛地表明,他是被拆迁大楼的实际出资人、实际持有人、实际处置人,而凌河区政府的拆迁行为,造成了他公司数百万元财产损失及财务账单丢失,直接造成了喜子商贸有限公司倒闭。眼看王春海多年的心血付诸东流,凌河区政府丝毫没有表态,拒绝给予任何补偿。
  从上述材料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是一起违法强制拆除的案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相关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上述案件中,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政府没有提前贴出拆迁公告和征收补偿方案,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实施了非法强制拆除行为。房屋征收必须满足先补偿、后拆迁的法定程序,只有在与被拆迁人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才能实施拆迁行为。
  王春海可以获得哪些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相关规定,王春海作为被拆迁大楼的所有权人,以及锦州喜子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获得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同时,根据规定,王春海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置换。 
  针对这起非法强制拆除案件,谁应负责?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起案件中,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政府非法强制拆除,迫使王春海经营的锦州喜子商贸有限公司搬迁,给王春海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公司也被迫倒闭,负责拆迁的区政府负责人员对此应付相应的责任,区政府也必须对王春海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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