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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日当天,我所张大伟律师收到当事人寄来的锦旗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0-12-04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每年的12月4日是国家宪法日,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
 
成立6年来,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始终以认真负责的精神、恪尽职守的态度,尽心尽力维护每一位当事人合法权益,与所有法律服务工作者一道,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贡献力量。
就在宪法日当天,我所张大伟律师收到了当事人寄来的锦旗,以感谢张大伟律师经过不懈努力,使得法院判决当地政府对当事人的查封行为违法的事实。
案件经过:
当事人系广东一食品加工厂,2018年3月,当地镇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到当事人的工厂检查,发现其存在废水无处理直排下水道的问题,便对其发出了《限期改正通知书》。4月17日,镇环保部门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电箱上张贴"环保监管"封条。12月13日,当地镇政府对当事人采取了断水断电强制措施。
 
当事人不服,于2019年4月15日委托本所张大伟律师,将被告镇政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镇政府的查封行为违法。
 
张大伟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与当事人沟通,详细了解案件经过并搜集相关证据,在经过精心细致的研究后,张大伟律师发现问题:封条上盖章的机构为镇环保部门,该部门并不具备查封、扣押的法定职权。
 
裁判结果及依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本案中,被告镇环保办公室以自己名义张贴“环保监管”封条并无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及授权,被告亦未提交其作出该行为的职权依据,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
 
其次,《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其遵循了上述规定的程序,属于程序违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上述所引用法律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镇政府在原告经营场所电箱上张贴“环保监管”封条的查封强制措施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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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本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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