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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少博解析违章建筑拆迁为什么绕不开历史原因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7-11-09   咨询热线:400-155-0888
  违章建筑拆迁为什么绕不开历史原因,这个题目其实很大,但是确实在违章建筑拆迁当中遇到比较多的,特别是江苏、浙江、上海这一带,现在正在如火如荼的强制拆除违章建筑活动。
 
  浙江比较有名的就是“三改一拆”,旧社区旧厂房之类的进行一定期限内的强制拆除,并且拆除起来行为比较野蛮暴力,甚至太过于直接,更甚者拆迁不通知企业的当事人也不通知相关的家属。有些地方房屋是租赁的,拆迁的时候根本不通知房东和承租户,直接在某个时间点去强制拆除。或者通知了拆迁但不是以法定方式通知的,而是以口头形式告知“某某日要过来强制拆除房屋”。
 
  这样就让很多企业的经营者,包括企业房屋的所有权人都感到很诧异,为什么忽然间说我的建筑是违章建筑呢?为什么以前没有呢?为什么我在建设的时候没有呢?为什么这个时候忽然间提起存在违章建筑问题呢?
 
  我们在拆违章建筑的时候,现在的主流观点就绕不开建筑的历史形成原因,建筑到底是怎么历史形成的。
 
  比如北京也有很多这样的房屋,三四十平米住了七八口人,住不开的时候怎么办呢?就在旁边搭建一个厨房或卫生间,这类到底算不算违章建筑呢?而且这类房屋搭建的时间的都很早,在八九十年代。有很多厂房也是这样的,都是建设在《城乡规划法》之前的,也就是2008年之前搭建的。有些是跟村里、乡里招商引资的方式进来的。当地政府或者村里为了解决当地一些就业、税收问题,在进行租赁的时候约定必须从事工业化生产。但是当时并没有批相关的建房许可以及建设工程建设许可,就形成一定的厂房面积,那么这样的厂房到底属不属于违章建筑呢?(违章建筑拆迁免费咨询:010-61057018)
 
  为什么说违章建筑要看历史原因呢?我认为这里头有几个因素:
  1、厂房的形成是不是有正规的合法的历史渊源,要看相关的厂房经过招商引资、经过相关的税收安排或者是当时镇里、村里、区里给予某些口头或者现实当中的承诺,包括税收和一些政府以名或口头的方式或以相关的合同的方式,合同包括租赁合同或者经营纳税的合同等等一些行为来表明允许建设,我觉得这类就不能轻易属于违章建筑。
 
  2、土地来源是合法的,有土地证土地是允许建设的,但是建设完以后并没有取得相关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也就是说现在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建设时间是在2008年以前,有土地但是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不是也能认定违章建筑?城市规划法和城乡规划法有什么区别呢?
 
  城市规划法是针对城市规划范围之内的土地以及地上附着物、建筑物,城乡规划法才包括了乡村的。那个时候建立在集体土地上不存在,这样就又形成了一定的历史渊源,也就是说土地来源合法进行了实际建设,这样到底属不属于违章建筑呢?这样是不是也有充足的历史原因呢?
 
  3、我的房屋批的临时建筑,比如临时建筑最长时间是三年,我批建了三年以后没有续批,结果超期了。但是超期了原则上土地来源是合法的,并且这个地方没有重大规划的变更和调整,那么这个建筑是不是适用城乡规划法所谓的进行补正、进行补充或者进行相关的手续补充以后就能形成正规的合法建筑呢?
 
  城乡规划法所规定的违章建筑不是一律要进行实际拆除,能改正的改正,能补办手续的补办手续,能进行相关的规划审批的进行规划审批,只有出现影响重大的城乡规划的并且存在房屋安全质量的等等各方面问题的才能予以强制拆除。这是一种递进关系,不是一开始马上就能进入实际拆除程序,必须是前面几个程序达不到,完成不了违章建筑合法性的补充,之后才能进行相关认定。
 
  4、以罚代认。比如罚你五十万但是建筑短时间内可以实际存在的。以罚代认就是政府以罚款的方式认可你建筑存在的合法性,这种经过罚款的是不是也不应该作为违章建筑的实际存在,这是在客观现实情况中非常多的。
 
  另外这种情况必须是影响到了城乡规划,并且存在重大的生产生活导致的安全隐患的,我们认为才能进行实际拆除,其他的如果不存在,不应该进行一次性的认定的实际拆除行为,我们认为这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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