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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未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就直接强拆房屋?法院:强拆违法,立即停止!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2-03-16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本案代理律师: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石磊

导读

本案是一起违法强制拆除村民房屋及所属物的案件。原告韩某是河北省大厂某村村民,在村里拥有一块宅基地,并且取得了相应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但是就在2021年X月,村委员会以新民居建设工程为由对村民实施搬迁。由于原告韩某一直未与被告某村委会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于2021年X月,便对韩某涉案宅基地上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并由某开发商开始施工建设。韩某认为村委会强拆自己的房屋是违法的,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整个案件在吴少博律所的石磊律师的缜密分析和不懈努力下,获得胜诉判决。

律师分析

委托人韩某系河北省大厂某村村民,在村里拥有一块宅基地,且依法持有涉案房屋及院落的集体土地使用证。2013年X月,村委员会以新民居建设工程为由对村民实施搬迁,但韩某一直未与村委会签订拆迁安置协议。2021年X月,韩某涉案宅基地上房屋被强制拆除,并由某开发商开始施工建设。韩某认为村委会强拆自己的房屋是违法的,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11月,法院做出判决确认村委会、镇政府作出的强拆行为违法,并撤销了村委会对委托人作出的《收回宅基地使用权通知》。
但开发商并未因此而停止施工,故委托人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排除妨害,立即停止施工。法院审理后认为,村委会与开发商虽持有涉案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施工证书,但不能否认或排除委托人对涉案宅基地享有权益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在涉案宅基地权属争议问题解决前,应保持现状,不宜在诉争宅基地上继续施工。故判决开发商立即停止施工行为。

原告诉求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坐落于大厂某村村西宅基地的施工行为。

案件还原

原审法院认定:
原告韩德山系大厂某村村民,其房屋及院落位于该村村西。1998年X月X日,韩某取得了由行政机关部门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载明:“土地使用者:韩某,土地所有者:某村委会,用途:住宅,使用权面积: XXX平方米”。
2013年,大厂某村开始进行新民居拆迁改造。同年,大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行政机关部门批准,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了位于大厂某路西侧、某路南侧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韩某前述集体土地使用证内的住宅用地包含在范围之内。2016年X月X日,开发商大厂A公司取得了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6年X月X日,开发商大厂A公司取得了涉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同时备注施工单位变更为江苏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截止法庭辩论终结前,涉案诉争宅基地上房屋已灭失,宅基地上呈现待施工状态。
2020年X月X日,大厂某村民委员会作出《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通知》,通知收回韩某涉案宅基地使用权,并限于2020年X月X日前腾空房屋、交回宅基地...。通过行政诉讼审理,2021年X月X日,本院行政判决书分别判令:确认大厂某村委会、某镇行政机关于2021年X月X日对韩某位于大厂某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撤销大厂某村委会于2020年X月X日对韩某作出的《收回宅基地使用权通知》。截止法庭辩论终结前,前述两份行政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
民事主体的物权依法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原告依法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有权享有涉案宅基地合法使用权。综合原、被告所提交证据以及本院已生效的行政判决书查明认定,足以认定涉案村集体作出的《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通知》已被撤销、涉案宅基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被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原告所享有使用权益的宅基地未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且原告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未经法定程序被变更登记或注销之前,视为原告仍享有原宅基地的合法权益。二被告虽持有包含涉案宅基地及范围之外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施工证书资料,但不足以否认或排除原告基于涉案宅基地所享有权益的合法性、正当性。对于因前述不同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存在的争议、冲突部分,当事人可案外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依诉讼前置应由人民政府先行处理。在涉案宅基地争议解决前,当事人均应以维持现状为宜,二被告不宜在诉争宅基地上继续施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大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涉案诉争宅基地的施工行为。
案件受理费XX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 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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