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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机械厂仅因补偿协议未达成一致,就被某街道办“查封断电”逼迁?法院判决:违法!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2-07-19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本案代理律师: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石磊 辛晓霞

石磊律师:通过多年的执业积累,石磊律师将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娴熟的法律实务相结合,以其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很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擅长领域:致力于企业拆迁案件,企业及商铺拆迁,环保关停,环保处罚、房屋拆迁、“违章建筑”拆迁、商品房烂尾、商铺房规划变更、售后返租及分割拆零等方向的法律实践研究。
辛晓霞律师:毕业于上海海事大学,本科学历,执业律师,擅长行政诉讼,在商品房纠纷,征拆维权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曾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工作,在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方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办案经验。
擅长领域:业务专长为重大疑难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执业领域为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公司法、合同法、知识产权、土地征收和企业拆迁、商品房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

事实概要:

原告X机械厂成立于1984年,经营范围为纺织机专用配件、铜铝铸件的制造、加工。原告依法登记为住所房屋的所有权人,并取得所有权证。2013年,某经济开发区拆迁指挥部为加快项目建设,决定对某村所有非住宅房屋实施拆迁。原告住所厂房位于建设项目拆迁范围之内。于是,拆迁实施单位委托评估单位对原告进行了初评,但因补偿价格差距较大,原告未能同意。2021年X月X日,被告内设机构某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为原告提供电力的配电箱上张贴了“暂停使用”的封条,对原告住所实施了断电。原告请求供电部门恢复供电,供电部门称不敢恢复且出具了被告作出的停电申请表。原告认为被告实施的查封断电强制措施违法,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支持原告诉求。

律师分析: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石磊律师、辛晓霞律师分析认为:判断一个行政行为是否违法,可以从主体、事实、程序以及执法目的等几个方面综合考虑。本案中,某街道办不具有作出查封断电强制措施的法定职权,在作出该行为时所依据的事实不清,并且在强制断电之前未告知原告,剥夺了原告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另外,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原告所在的区域正在进行拆迁,就因原告没有同意拆迁的补偿价格,某街道就作出强制断电的行为,显然是为了逼迫原告拆迁,所以XX街道的执法目的明显不当。最终法院认定,某街道对原告实施断电行为没有依据,应确认违法。 原告诉求:
请求依法确认被告某街道办于2021年X月X日对原告X机械厂位于某村15号厂区实施的查封配电箱(包括断电)行为违法。

案件还原:

原告登记成立于1984年X月X日,住所位于某村15号,经营范围为纺织机专用配件、铜铝铸件的制造、加工。原告持有住所房屋的产权证。2013年,某经济开发区拆迁指挥部为加快某产业城、卫星城、生态宜居城的建设,根据新城核心区城市规划的总体要求及建设需要,结合原某街道拆迁安置的实际需求,决定对某街道所有非住宅房屋实施拆迁,拆迁项目为某四期建设。原告住所厂房位于某四期建设项目拆迁范围之内。拆迁实施单位委托评估单位对原告进行了初评。因政府原因,某四期建设项目拆迁暂停了一段时间,近期又再次启动。被告及其他拆迁单位与原告协商拆迁补偿问题,但因补偿价格差距较大,原告未能同意。 2021年X月X日,被告内设机构某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为原告提供电力的配电箱上张贴了暂停使用的封条,对原告住所实施了断电。原告请求供电部门恢复供电,供电部门称不敢恢复且出具了被告作出的停电申请表。原告认为被告对为原告住所提供电力的配电箱实施的查封行为违法,理由如下: 一、被告不具有作出查封断电强制措施的法定职权。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法律、法规并未授权被告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故被告实施查封断电措施超越其职权。 二、被告作出查封断电强制措施认定事实不清。原告并不存在环保、安全等方面的隐患。原告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在被告实施查封断电之前,没有行政职能部门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故被告认定事实不清。 三、被告作出查封断电强制措施程序违法。被告查封为原告住所提供电力的配电箱对原告用电产生重大影响,被告实施查封断电之前应当告知原告,听取原告意见,保障原告陈述申辩权利,但被告未履行权利告知程序,属于违法。 四、被告作出查封断电强制措施行政目的不当。《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原告住所所在区域正在进行某四期建设项目拆迁,因原告不同意补偿价格,被告就实施查封断电措施,显然是逼迫原告搬迁。故被告作出的案涉通知书行政目的不当。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实施的查封断电强制措施违法,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支持原告诉求。 经庭审质证,法院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均予以确认。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七十四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 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本案中,被告某街道办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某街道办下属某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原告X机械厂提供电力的配电箱上张贴了暂停使用的封条,对X机械厂实施断电,没有依据,应当确认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某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9月10日对原告X机械制造厂有限公司位于某村15号厂区实施的查封配电箱、断电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元,由被告某街道办事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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