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网站,企业拆迁关停专业维权律师团!

24小时咨询电话 400-155-0888
关键词:
您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胜诉判决 > 征收决定 >
律所简介更多>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多年来专注于企业征收,厂房拆迁,环保关停禁养等维权的法律实践工作,代理了上千件企业维权案件,其中包括大型房...

律师介绍更多>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月争
    张月争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严谨、负责、执行力强,法学功底深厚,较强的条...[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范志强
    范志强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范志强,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吴少博律师...[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昌通
    郭昌通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国紫宸
    国紫宸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10年毕业于北京工商大学,取得法学学士学位。...[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月
    李月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执业以来,专...[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宁宁
    李宁宁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20年5月-9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邹富丞
    邹富丞 主办律师

    毕业学校: 山东大学 学历: 本科 擅长领域: 行政诉讼及民事...[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秦玉洁
    秦玉洁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且办案风格严谨,曾承办...[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崔振东
    崔振东 主办律师

    崔振东律师,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多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经验...[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尹成军
    尹成军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08年毕业于内蒙古大学法学系,曾任新浪网法院频...[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宁垚
    宁垚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硕士研究生,获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方向为行...[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恪
    杨恪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中...[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玉玺
    赵玉玺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山东科技大学,本科学历,具备一定的法学...[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程鹏远
    程鹏远 主办律师

    程鹏远 专职律师执业三年,具有丰富的行政诉讼、土地纠纷、...[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豪
    王豪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本科毕业于郑州大学,2016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大伟
    张大伟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张大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卓然
    黄卓然 主办律师

    个人简历: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办理民事、行政...[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炳蓉
    王炳蓉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从事多年法律服务工作,具有法院部门工作经验,...[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吕胜蛟
    吕胜蛟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河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有十多年的法律从...[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墨
    韩墨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韩墨律师,2015年获取法学学士学位, 2016年取得法...[详情]

来所线路更多>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地址

24小时在线预约
无需等待,直接连线

点击咨询

胜诉!10年前村合作社出租土地,十年后却无理要求返还并支付占用费!法院裁定:诉请土地四至不明确,驳回起诉!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2-10-12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本案代理律师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齐丹

案件名称:江苏省南通市某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代理律师: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齐丹律师:拥有深厚的法律功底,良好的职业道德,办案经验丰富。在办案过程中,思路清晰、严谨又不乏活跃、尽心尽责,努力使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领域、房屋拆迁领域、商品房纠纷、公司类纠纷处理等法律业务。

事实概要:

陈某是南通市某区G村村民,其在2009年7月29日与原告南通市某村合作社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南通市某村合作社将某大桥两侧3.5亩闲置土地租赁给陈某,租赁期限自2009年1月至2027年1月。协议签订后,双方履行了该协议,陈某交纳土地租赁费。然而在租赁期间,因南通市开展内河非法码头专项整治工作,导致双方就涉案土地的履行发生纠纷,原告将其诉至法院。2021年12月28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签订《和解协议书》一份,约定解除双方租赁合同关系,并要求返还租赁场地。其后,因被告陈某继续在工地上堆放沙石,以供其经营,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返还土地,并支付土地使用费。

律师观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合作社一直主张要求被告返还占用的某大桥两侧3.5亩的土地,但其未能明确返还土地的具体位置及四至范围,不符合起诉条件,属于诉讼请求不具体的情形,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起诉。

案件还原:

2009年的时候,原被告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租用原告南通市某大桥两侧闲置土地,租赁期限自2009年1月至2027年1月。租赁期间,由于南通市开展内河非法码头专项整治工作,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2021年12月28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签订《和解协议书》一份,约定解除双方租赁合同关系,被告在2022年3月31日前将租赁的场地全部返还原告,期间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但是被告违反约定,于2022年2月22日起在场地上堆放砂石从事经营活动且拒不改正。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原告合作社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将占用的某大桥两侧3.5亩的土地返还原告;
2.判令被告支付自2021年12月28日至实际返还土地之日止按照每年*元的标准计算的场地占用费用;;
3.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用。
诉讼中,原告虽然提供了南通市测绘公司出具的租赁土地范围测量示意图,并对其出租部分的土地范围进行标注,但被告陈东对其标注的范围不予认可,认为其标注土地范围内存有案外人出租的土地部分。经法院释明原告应对其诉请主张的土地四至范围予以明确,原告认为在双方对租赁土地四至范围存有争议的情况下无法予以明确。

本案依旧的法律法条: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合作社虽主张被告返还占用的某大桥两侧3.5亩的土地,但未能明确返还土地的具体位置及四至范围,属于起诉时诉讼请求不具体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通市某村合作社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

因各地企业的类型、面临的情况以及面临的困境,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155-0888 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拆迁征收环保关停的问题。

您的企业能获得多少补偿? 填写表单律师帮您分析下

您的企业是否面临拆迁征收,环保关停问题?是否给予合理的补偿?补偿价值是如何进行评估?是否达到预期,补偿低于市场价值,我们该怎么办?面临QC,行政处罚,我们该如何应对?被一刀切强制关停,是否感到束手无策,如果您有类似困难,请给我们留言。

请输入您的名字!
请输入您的电话!

免费咨询电话:400-155-0888

15年企业维权 代理企业上千家 出版书籍九套 企业维权讲座500余期 企业拆迁/关停案例1100余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