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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被拆迁人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后,房屋已被拆除,拆迁方竟然出尔反尔迟迟不给钱,法院这样判!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2-10-18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本案代理律师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齐丹

齐丹律师:拥有深厚的法律功底,良好的职业道德,办案经验丰富。在办案过程中,思路清晰、严谨又不乏活跃、尽心尽责,努力使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领域、房屋拆迁领域、商品房纠纷、公司类纠纷处理等法律业务。

案情介绍:

西安,古称长安,它是古代丝绸之路的起点,更是现代一带一路的文化枢纽,重要的战略地位促使西安这座古城迅速发展。现代的西安,高楼林立,繁华富饶。近年来,以城中村改造为代表的土地开发项目,已成为西安市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然而,在推进城中村改造的过程中,一些拆迁单位为了提高效率、快速完成拆迁目标,盲目推进,导致了众多遗留问题。本案的委托人高某,也是城中村棚户区改造的“受害人”。高某系退休教师,其父生前系西安市某区街道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宅基地并建有房屋一处。其父去世后,旧房拆除,高某在原址上新建两层砖混房屋,后案涉宅基地位置被纳入拆迁范围内。高某很配合,签订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就腾空了房屋,随后房屋被拆除。但是此后,拆迁方承诺的拆迁补偿却迟迟不给落实,且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无奈之下,高某委托了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齐丹律师进行法律维权。

律师分析: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齐丹律师分析认为:本案中,委托人实际已经签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在此情况下行政部门拆除了案涉房屋,但其却迟迟不予打款,委托人诉至法院,要求履行安置补偿协议,法院以无事实依据驳回。需要强调的是,在征收案件中,履行补偿职责是征收部门的法定责任,委托人已经取得了《村民宅基地占用非耕地审批表》,在案涉地建设房屋居住几十年,且在此次征收的范围内,理应获得安置补偿。最终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我方观点,判决被告履行房屋拆迁补偿的法定职责。


案件还原:

原告系西安某村原村民,对涉案房屋拥有合法所有权。2018年,被告西安某区管理委员会作出了《西安某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西安某村棚户区房屋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原告的房屋位于拆迁范围内。
2020年X月X日,实施单位西安市某街道办事处告知原告到其办公室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原告将房屋腾空,交由西安市某街道办事处进行拆除,西安市某街道办事处支付原告被拆迁房屋货币化安置费***元、房屋补偿费***元、搬迁补助费**元、奖励期奖励***元、国有土地购房合同奖励款***元,合计***元。原告签名按手印以后,《协议》由西安市某街道办事处以需要报上级盖章为由收回,原告在《协议》签订当天便将房屋腾退交予西安市某街道办事处,西安市某街道办事处立刻组织施工人员将原告的房屋全部拆除。但时至今日原告仍未收到任何补偿款。
2022年X月X日,原告以EMS快递的方式向被告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被告履行征收安置补偿职责。被告自2022年X月X日签收信件后,至今仍未给予原告合理补偿。现距原告向被告提交履职申请书已经超过60日,被告拒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已经违法。
理由:一、被告负有法定安置和补偿的职责。二、原告为房屋的合法产权人,应当获得合法补偿。
在本案中,原告于2005年X月X日取得经由县、乡行政机关以及村委会审批同意的《村民宅基占用非耕地审批表》,因此原告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现房屋已被某街道办通过欺诈手段骗取后进行了违法拆除,原告却至今未获得任何补偿。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对原告进行全面补偿安置。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1.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就原告于2022年X月X日提出的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补偿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履行法定补偿职责,依法给予补偿原告被拆迁房屋货币化安置费***元、房屋补偿费***元、搬迁补助费**元、奖励期奖励***元、国有土地购房合同奖励款***元,合计***元以及因未能及时补偿而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从拆迁完成日起到得到拆迁赔偿款止)。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条: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向原告履行了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中,某管委会作为案涉项目的土地征收人,其负有被征收人的安置补偿职责,是本案适格被告。
其次,《西安市某村棚户区房屋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第一条确定了拆迁范围是某村所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物。本案中,原告并非某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原告就案涉宅基地房屋存在利害关系并取得了《村民宅基地占用非耕地审批表》,且房屋的拆除是因征收而非违建,基于原告取得行政机关审批行为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出发,案涉的房屋也不能简单的推定为被告所述为违法建筑,故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利益仍应受到保护。
最后,被告作为安置补偿责任主体,应当对房屋的征收进行补偿。被告认可原告与房屋有利害关系,但称房屋还存在其他利害关系人(原告侄子),不影响原告作为房屋利害关系人申请履职,也不影响被告主动查明后履行补偿职责。至于如何补偿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判断权”,本院予以尊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西安某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履行高某所涉房屋拆迁补偿的法定职责。
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西安某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本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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