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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承包土地多年竟无使用权?土地权属证书被违规注销,二审改判终维权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3-11-10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本案代理律师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朱久林

前言:

在土地承包过程中,承包人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并办理了相关权属证书后,如果有第三方机构出现,向发包方指明其才是土地的真正使用权人。那么负责撤销相关证书的机关,是否有责任有义务去查证第三方单位所言虚实?承包人诉至法院,法院又是否该去查证呢?答案是肯定的,这样一起案件就发生在甘肃省某县,委托人在一审败诉后选择委托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帮其维权,委托人的土地能否保住?一起来看看专门处理土地纠纷的律师是如何应对的。

个人简介:

朱久林(主办律师)
退役军人,警校毕业。曾任职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经办案件上百起。专业功底深厚,责任感强。
擅长领域:行政案件、民商事案件

案情简介:

自2000年起,位于甘肃省某县的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由公司代表人王某宁陆续签订了多份土地承包合同。2019年当地村委会作为发包人,将辖区内的土地承包给开发公司,在王某宁签订了为期三十年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后,顺利的办理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开发承包地的相关项目。为此,开发公司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可仅仅三年时间,省电力提灌水资源利用中心(以下简称“水利中心”)以承包地使用权归其所有为由,申请撤销为开发公司办理的相关证书。而当地政府在得知后,当即发布了《关于注销王某宁所持有的某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xx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公告》(以下简称“《注销公告》”)后随即对相关证书进行了注销。为此,开发公司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当地政府作出的《注销公告》。在一审中,被告将涉案土地先前使用权人与水利中心签订的《移交协议书》作为证据,而法院也未对被告作出的《注销公告》所认定的事实是否证据确凿进行审查,就直接驳回开发公司的诉求,存在着严重的事实认定错误。经历了一审败诉之后,开发公司辗转多地对专业律师进行咨询,最终决定委托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朱久林律师代理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确认被上诉人(当地政府)公告中所明确的案涉地块使用权归水利中心所有,其次,如何证明一审中存在相应的事实认定错误也是本案翻盘的关键。

办案历程:

在接受委托后,朱久林律师先与委托人详细确认了案件经过,发现本案涉案主体多、内容复杂且年代久远。从2000年开始至2022年当地县政府发布《注销公告》,前后二十多年的涉案时间跨度极大程度考验着律师的办案能力。
朱久林律师根据委托人透露的一审细节并结合一审中被告提交的相关证据发现,一审被告政府提交的案涉土地《移交协议书》仅有复印件,且该协议没有表明土地范围等相关具体信息,无法判断协议涉及的土地与上诉人承包经营权中所涉及的土地是同一块土地。即使是同一块土地,因案涉土地属于集体土地,案涉协议也因被告政府违法处分集体土地使用权导致无效,该协议不能作为证据进行提交。由此可以证明,一审的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
除此之外,朱久林律师找到了案涉土地在国家数据库的拐点坐标表、土地利用现状图等证据,上述证据均可证明案涉土地为集体土地,一审中被告的行政行为无相关法律依据。在收集了这部分可以影响案情进展的核心证据后,朱久林律师还从开发公司开具了相关的证明,来确认委托人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此来证明案涉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不清。做完上述工作后,朱律师又将已拥有的证据完善成答辩词,针对被上诉人可能做出的质证发言进行了充足的准备。
在接受委托后,朱久林律师先与委托人详细确认了案件经过,发现本案涉案主体多、内容复杂且年代久远。从2000年开始至2022年当地县政府发布《注销公告》,前后二十多年的涉案时间跨度极大程度考验着律师的办案能力。
朱久林律师根据委托人透露的一审细节并结合一审中被告提交的相关证据发现,一审被告政府提交的案涉土地《移交协议书》仅有复印件,且该协议没有表明土地范围等相关具体信息,无法判断协议涉及的土地与上诉人承包经营权中所涉及的土地是同一块土地。即使是同一块土地,因案涉土地属于集体土地,案涉协议也因被告政府违法处分集体土地使用权导致无效,该协议不能作为证据进行提交。由此可以证明,一审的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
除此之外,朱久林律师找到了案涉土地在国家数据库的拐点坐标表、土地利用现状图等证据,上述证据均可证明案涉土地为集体土地,一审中被告的行政行为无相关法律依据。在收集了这部分可以影响案情进展的核心证据后,朱久林律师还从开发公司开具了相关的证明,来确认委托人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此来证明案涉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不清。做完上述工作后,朱律师又将已拥有的证据完善成答辩词,针对被上诉人可能做出的质证发言进行了充足的准备。

庭审还原:

二审庭审过程中,经过对一审案情及认定事实梳理后,上诉人表示了如下观点:
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该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案涉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涉案土地的《移交协议书》没有原件,不能作为证据提交。该协议没有“四至“,无法判断协议涉及的土地与上诉人承包经营权证中所涉及的土地是同一块土地。即使是同一块土地,因案涉土地属于集体土地,案涉协议也因违法处分集体土地使用权导致无效,被上诉人以此作出《注销公告》当然违法。其次根据案涉土地在国家数据库的拐点坐标表、土地利用现状图显示,案涉土地是集体土地,按照以上法律规定,依法依规应当属于村农民集体土地。
4.被上诉人作出的案涉行政行为无法律依据。被上诉人注销上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形;被上诉人未依法告知上诉人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当依法收回,径直注销该证并予以公告程序违法。
5.被上诉人未对第三方提出的证据进行依法核实,未保障上诉人的陈述申辩权,未听取上诉人的意见,程序依然违法。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即使原审第三人认为上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侵犯了其土地使用权,也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先由政府处理。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县人民政府2022年4月7日作出的《注销公告》无效。
面对上诉人的指控,被上诉人答辩称:
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案涉土地使用权人系第三方水利中心,证据充分。根据《移交协议书》、《土地承包合同书》等相关证据证明。上诉人所称该协议无原件与事实不符,被上诉人已于一审过程中出示过原件并经法庭确认,事实清楚有效。除此之外,被上诉人在注销上诉人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后予以公告,并对上诉人进行了书面通知,程序合法。
一审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本案中上诉人隐瞒承租事实与发包方错误签订发包合同,现已解除与上诉人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法。经核实认定该宗土地的管理使用权并非村委会,村委会无权发包该土地。且村委会已解除与上诉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答辩环节结束后,双方均重新对法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最终,二审法院结合法院查明的事实真相及各类证据,作出了综合判决。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作出的《注销公告》是否合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案中的承包合同自生效之日起,上诉人就已获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被上诉人注销证书后,虽然说明了来源过往,表明案涉土地系水利中心的实验研究和推广用地,使用权归于水利中心。从被上诉人提交的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来看案涉土地由县土地管理局负责。
而经二审庭审,被上诉人称上述会议纪要及移交协议涉及的土地未办理相关土地批准手续。因此,被上诉人在被诉公告中认定该宗土地的管理使用权归水利中心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被诉公告应予撤销。同时,一审法院未对被上诉人作出的被诉公告中所认定的事实是否证据确凿进行审查,行为不当,应予纠正。
综上,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部分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错误。上诉人王某宁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

最终结果:

最终,经过多次诉讼流程后,本案迎来了最终判决,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二、撤销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注销公告》。

参考法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
  •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 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三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一款(四)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九条第二款
  •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六十条)第二十一条、《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
    胜诉关键:
    本案中,在朱久林律师对案件细节的仔细查证下,从一审中的细节发现,一审法院和被上诉人未对第三人水利中心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查验,一审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作为注销委托人使用权证书的证据,且朱久林律师在二审过程中,提交了诸多关键性的证据,最终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水利中心系案涉土地的实际使用权人,一审法院存在一定的事实认定错误。本次案件,也因朱久林律师高超的办案技巧以及丰富的办案经验最终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二审的过程中成功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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