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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少博律师讲解收到告知书该怎么办?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6-09-29   咨询热线:400-155-0888
    今天上午有两个群体案件涉及到上海工业用地减量化和五违四必的案件找到我们,并向我们提供了两份告知单,我觉得这两份告知单比较有代表性,以这两份告知单为引子给大家讲一讲当中涉及到的问题。
一份是由XX环境整治办公室下的告知书,内容如下:
    前期经与XX业主多次谈判至今没有达成补偿意见,为体现政府诚意避免业主损失,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补偿方案
1、2004年7月政府出售的房屋及附属设备:按第三方评估方案确定;
2、停产停业:按目前剩余面积每平米200元补偿;
3、新增未拆违法建筑:由政府按每平米500元予以回购;
4、土地使用年限:按元土地租赁费的一本乘以未使用的有效年限予以补偿。
二、在2016年9月28日以前,同意政府方案的,请与XX整治办公室签订相关协议,逾期不签订协议以及不向法院撤诉的,不享受上述减量政策。
这是以整治项目办公室的名义,第二份是以信访的方式下答的,内容如下:
您反映的信访事项已受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经查,XX区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未对XX工业园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有过相关规划审批文件。该区域环境脏乱差,且有严重安全隐患,故被列入“五违四必”补短板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XX镇在“五违四必”整治中,对各类违法建筑对象均一律不予补偿。
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如您对本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XX区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本意见即为最终意见。
今天接到这两个群体企业主的案件后,我想借着这两个文件跟大家讲这几个问题,给各位企业主提个醒儿。
第一,信访处理和行政投诉是有区别的,信访是按照信访条例处理的,行政投诉是由整治办公室出具告知书,信访条例是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规定,反映事情后在60日给予答复,对于答复不服可以要求上级信访部门复查,这不是一个司法程序,这是一个特殊的关于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进行实际处理的内部处理意见,这不具有可诉性,不能复议。告知书或行政机关答复书依据的是《行政处罚法》或《城乡规划法》等涉及到建筑物的基本法律所做出带有全民义务影响的全面处罚行为或告知行为,这是具有可诉性的也是可以复议的。
第二,主体适格性。告知书落款是整治办公室,整治办公室往往都是临时成立的具有某项事物进行集中办理的临时机构,往往不具有法人资格,复议诉讼不应该以整治办公室作为复议诉讼主体,而应该把设立他的上级机关作为被告处理。
第三,上海基本政策。我以前也提到过上海的两个政策—“198工业用地减量化”和“五违必治”。现在这两个政策在交叉使用,我也接到过很多上海的当事人的案件委托,很多当事人都不清楚自己的土地到底属于哪个政策范围内。我建议大家在确认的时候一定到区级调取所在地块涉及到的腾退、征收、拆迁的具体文件,基本都能调取出来。
第四,面临这两份法律意见如何进行法律救济。信访最好是按照信访条例一步步的要求上级复查。但是我赞成以行政投诉、举报的方式反映问题,以这种方式是带有具体行政行为性的。接到投诉举报后必须按照《行政处罚法》或相关的行政类的具体的客观依据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要做出行政行为你就有行政复议的权利,走的就是正规的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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